深圳奥特迅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审计委员会对年度财务报告审议工作规则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审计委员会的监督作用,维护审计的独立性,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则。第二条 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的时间安排由审计委员会与负责公司年度审计工作的会计师事务所协商确定。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应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在约定时限内提交审计报告,并以书面意见形式记录督促的方式、次数和结果以及相关负责人签字确认。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应在年报审计注册会计师(以下简称“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前审阅公司编制的财务会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第五条 在审计委员会出具书面意见后,公司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编制并披露年度业绩快报。第六条 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后,审计委员会加强与年审会计师的沟通,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再一次审阅公司财务会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第七条 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审计程序完成后,审计委员会应对年度财务报告进行表决,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审核。第八条 在向董事会提交审计报告的同时,审计委员会应向董事会提交会计师事务所从事本年度公司审计工作的总结报告和建议下年度续聘或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决议。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的上述约见、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及相关日常具体工作,可由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的公司内部审计机构进行,内部审计机构应当进行记载并报告审计委员会。第十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第十一条 本制度于董事会批准之日起生效并实施。深圳奥特迅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2009 年4 月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