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奥特迅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制度》 1 深圳奥特迅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深圳奥特迅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激励与约束机制,调动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工作积极性,根据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公司章程,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适用本制度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包括:公司内部董事、监 事(注:是指在公司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职务并领取薪酬的董事、监事)、 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高管人 员”)。 独立董事津贴参照《深圳奥特迅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执行, 外部董事(注:是指未在公司担任除董事以外的职务且未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 不在公司领取薪酬、津贴。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确定公司高管人员薪酬方 案、负责薪酬管理、考核和监督的专门机构。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订公司 董事、监事薪酬方案及独立董事津贴方案经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后实施。 第二条 薪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一)竞争力原则; 公司提供的薪酬与市场同等职位收入水平相比有竞争力。 (二)按岗位确定薪酬原则; 公司内部各岗位的薪酬体现各岗位对公司的价值,体现“责、权、利”的 统一。 (三)绩效挂钩的原则; (四)短期与长期激励相结合的原则; (五)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标准和支付方式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的薪酬方案参照公司相同行业或相当规模并结合公《深圳奥特迅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薪酬制度》 2 司经营绩效确定。董事、监事、高管人员的年薪幅度为:10万元—100万元,年 薪包括工资、绩效奖金等,其收入个人所得税由公司代为缴交。 公司董事或监事兼任公司高管时,年薪方案上限以上述两者上限的较高者 确定。 对于公司引进高管人员或对公司有杰出贡献的高管人员,可由董事会薪酬 与考核委员会适当参考引进高管人员原有的薪酬水平及高管人员对公司的贡献 情况另行拟订其薪酬方案。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管人员工资人均每年不超过50万元,按月平均 发放。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管人员的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等社 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公司另行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条 工资计算期间为每月1日到该月末最后一天,并于次月15日前后一 日发放。如遇支付日为休假日时,则休假日后的一个工作日发放。 公司因不可抗拒原因导致不得不延缓发放工资时,应至少提前1日通知,并 确定延缓支付日。 第八条 下列各项费用从工资中直接扣除: (一)工薪收入个人所得税。 (二)社会保险按比例需由个人支付的部分。 (三)向公司借取的到期未归还的借款。 第九条 因公司计算错误或业务过失造成超额发放工资时,可以在下月工资 发放时直接扣除超额发放部分。 第十条 年终按照高管人员绩效考评,发放绩效奖金。 高管人员的个人绩效奖金与公司经营目标挂钩;完成公司年度经营目标后, 上述人员可在每年10万元—50万元的额度范围内进行个人绩效奖金发放。 第三章 薪酬发放的审批程序 第十一条 在每个完整的会计年度结束后,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根据上 年生产经营计划对公司高管人员进行考核,在不超过本办法年薪总额度范围内,《深圳奥特迅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薪酬制度》 3 具体确定各高管人员的年薪数额及发放方式。 任何高管人员都不应当参与其自身薪酬的决定过程。 第十二条 对于公司引进高管人员或对公司有杰出贡献的高管人员,其个人 年薪总额超过100万的,由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订其薪酬方案,经董 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批准后方能实施。 公司独立董事应对该薪酬方案发表意见。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订,报经董事会同意,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修改时程序同上。 第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执行。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深圳奥特迅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2009 年4 月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