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特迅(002227)_公司公告_深圳奥特迅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奥特迅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实施地址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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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奥特迅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奥特迅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实施地址的公告
公告日期:2008-12-31
深圳奥特迅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奥特迅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实施地址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深圳奥特迅电力设备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奥特迅')于2008年12月29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实施地址的议案》,现就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发行字[2008]475号文批准,公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通过网下配售和网上定价发行2750万股股人民币A 股股票,每股发行价14.37元,募集资金39,517.5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1,977.92万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37,539.58万元。利安达信隆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已出具利安达验字[2008]第1015号《验资报告》,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根据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的披露,上述募集资金主要用于电力用直流和交流一体化不间断电源设备产能扩大项目,项目总投资30,327.12万元,拟用募集资金投入金额29,027.12 万元,建设地点位于深圳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光明片区。 经公司2008年5月6日第一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公司将募集资金超过募投项目所需部分85,124,625.16元用于补充流动资金(详见公司2008年5月8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www.cninfo.com.cn)上的公告)。截至2008年12月29日,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累计使用资金4,008,133.70元,募集资金余额(含利息)为300,594,825.17元。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情况 奥特迅于2008年12月29 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址的议案》,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电力用直流和交流一体化不间断电源设备产能扩大项目的实施地点由原深圳市宝安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光明片区A646-0048宗地(以下简称'原址'),拟变更为深圳市南山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北区松坪山二号路与朗山路交汇处T404-0045宗地(以下简称'新址')。 新址系公司于2008年11月6日通过公开竞价方式竞得,已与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签署了《深圳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并已用自有资金支付了土地购置费。本次变更项目实施地址,主要因为:新址位于深圳市市内,较原址相比,地理位置优越,紧靠深圳市主干道北环大道,周边货运、生活交通极为便利;工业基础雄厚,产业链配套完善,项目建设期间的设备安装、零部件外协加工以及投产后的设备大、中修,均可在本地区解决;路网、供水、供电、通讯、道路、排污、消防等基础设施完备;新址周边有近300家国家研究院所、大专院校的驻深办事处或公司,集结了一大批优秀的高学历和资深的工程师,为深圳高新产业带的企业提供了强大的技术和人才支持;该地块周边集结了世界知名企业和深圳主要上市公司,为提高公司知名度、树立公司形象奠定良好基础。 截至2008年12月29日,募集资金已在原址实际支出4,008,133.70元,主要为项目设计费及部分基础费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址变更后,上述募集资金支出金额4,008,133.70元由公司以自有资金替换。 由于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的变更,造成公司募集资金项目投资额略有调整,经公司测算,调整情况如下表所列: 单位:万元 项目名称 变更地址前变更地址后 差额 固定资产投资15,556.6015,796.91 240.31 铺底流动资金13,470.5213,660.24 189.72 利用原有资产1,300.001,010.00 -290.00 项目总投资 30,327.1230,467.15 140.03 上述'利用原有资产'为公司已用自有资金支付的土地购置费。上述募投项目拟用募集资金投入金额29,027.12 万元,如因此次调整导致原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及铺底流动资金不足,由公司自筹资金解决。 公司本次仅变更项目实施地点,未改变募集资金的投向、项目实施的实质内容,仍可按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的承诺,在计划建设期内完成投资,对募集资金的使用效果不会产生不利影响。 三、项目地址变更后投资进度概述 根据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的披露,电力用直流和交流一体化不间断电源设备产能扩大项目建设期为T+1,T为发行当年。 目前,公司已完成新址项目的可研和初步设计工作,正在对新址进行地质勘察,在地质勘查结束后将按照建设法规进行基础作业,同时向基建主管部门进行项目的报建工作。公司预计可按照《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投资计划,在计划建设期内完成基建投资。 公司董事会认为,此次所变更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址更符合公司发展规划,有利于募集资金项目的实施,提高公司整体竞争力,不会损害其他股东的利益。 四、独立董事意见 本公司独立董事王方华、顾霓鸿、李少弘对公司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本次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的决策是董事会根据公司目前实际情况,为了更好的实施募投项目所做出的决定。变更实施地点后,将更有利于高级技术、管理人才的引进,公司形象与知名度的提升,符合全面提升公司的持续发展能力、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致力于成为国际一流的电力自动化电源设备整体方案解决商的发展战略。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的变化,不影响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进展,有利于募集资金使用效益的最大化,符合公司的长远发展战略与规划。如因此次调整导致原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不足,将由公司自筹资金解决。本次募集资金用途适当调整的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不存在损害股东,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和公司利益的情形。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五、保荐机构意见 保荐人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对奥特迅变更募投项目实施地址发表如下专项意见: 1、奥特迅本次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址,主要考虑了项目新址地理位置优越性,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和长远发展规划,不会影响募集资金的投资进度,对募集资金的使用效果不会产生不利影响。 2、奥特迅本次仅变更募投项目的实施地点,并未改变募集资金的投向、项目实施的实质内容,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3、本次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址由公司相关董事会审议通过,并需独立董事、监事会发表意见后提交股东大会和有权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本次募投项目实施地点变更不违反《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块保荐工作指引》、《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细则》等有关规定。 六、监事会意见 公司监事对上述事项发表如下意见: 公司本次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及进展,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公司发展战略的要求,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同意公司本次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 七、备查文件 1、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 2、第一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实施地点的独立意见 4、保荐机构关于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实施地点的专项意见书 深圳奥特迅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2008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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