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奥特迅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深圳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奥特迅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日前与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签订了《深圳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以下简称“出让合同书”),并已于2008年11月12日以自有资金一次性付清全部成交价款,共计人民币壹仟零壹拾万伍仟柒佰元整(小写:¥10,105,700.00元)。出让合同书主要内容如下: 1、宗地编号:T404-0045 2、土地面积:5125.29平方米 3、土地位置:深圳市南山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北区 4、土地用途:工业用地 5、土地性质:商品房 6、土地使用年限:50年,从2008年11月6日起至2058年11月5日止 7、土地利用要求:主体建筑物的性质为研发及生产用房;建筑覆盖率≤40%;建筑容积率≤3.5;建筑高度或层数70米;计入容积率的总建筑面积不超过17930平方米(全部为研发及生产用房) 8、项目准入、建设及其它要求:拟建项目应为电力自动化电源研发中心及总部项目; 项目总投资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 根据出让合同书要求,本公司作为受让方如自签订出让合同书之日起一年内应按批准的施工设计图纸动工施工,超过两年未动工开发的,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可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公司应在2010年11月6日以前竣工(地震、水灾、战争重大影响者除外),逾期完成地上建筑物的,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自出让合同规定的项目竣工提交验收之日起处以罚款;逾期六个月以内的,处以土地使用权出让总额5%罚款;逾期六个月以上一年以内的,处以土地使用权出让总额10%罚款;逾期一年以上二年以内的,处以土地使用权出让总额15%罚款;逾期二年后未完成地上建筑物的,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可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没收土上建筑物、附着物。 根据《土地交接通知书》要求,公司将于2008年11月12日起15日内与深圳市土地储备中心完成土地的交接工作。 2008年10月25日,本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参与南山区高新科技园北区(NO:T404-0045)地块竞标的议案》(详见公司2008年10月29日刊登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www.cninfo.com.cn)上的公告)。 2008年11月10日,《深圳奥特迅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竞得深圳市土地使用权的公告》已刊登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www.cninfo.com.cn)上。 备查文件: 1、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 2、深圳市土地使用权出让成交确认书 3、深圳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 4、土地交接通知书 深圳奥特迅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8年1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