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特迅(002227)_公司公告_深圳奥特迅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第一届十五次董事会审议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时间:

深圳奥特迅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第一届十五次董事会审议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公告日期:2008-10-29
深圳奥特迅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第一届十五次董事会审议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董事行为指引》以及《深圳奥特迅电力设备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深圳奥特迅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深圳奥特迅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 立董事,对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增加董事的独立意见 1、我们同意秦仁炎先生为公司第一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2、经审阅上述人员的简历等材料,未发现其有《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亦未有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禁入尚未解除的现象,该人员的任职资格符合担任公司董事的任职条件,具备担任公司董事所需的职业素质,能够胜任所聘岗位职责的要求。 3、通过增加外部董事等途径,降低内部董事在董事会中的比例,利于董事会充分发挥公司治理作用。 4、公司董事会对上述任职人员的提名、推荐、审议、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财务总监变更的独立意见 1、我们同意王树先生为公司财务总监。 2、经审阅上述人员的简历等材料,我们认为,王树先生拥有深厚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相关工作经验,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其他相关的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财务总监的相应资格和能力。 三、关于聘任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的独立意见 1、我们同意金蕙女士为公司内部审计部经理。 2、经审阅上述人员的简历等材料,我们认为,金蕙女士拥有深厚的会计专业知识和丰富的相关工作经验,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其他相关的规定,具备担任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资格和能力。 四、关于开展加强上市公司治理专项活动的整改报告的独立意见通过查阅《公司关于开展加强上市公司治理专项活动的整改报告治理整改报告》,我们对公司整改过程进行了调查,一致认为公司在公司治理专项活动中自查的内容是客观和公允的,评议过程合乎程序要求,提出的整改措施具有针对性,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良好,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开展加强上市公司治理专项活动有关事项的通知》、中国证监会深圳监管局的要求。公司应该以本次公司治理专项活动为契机,持续做好公司治理工作,保证公司长期健康的发展。我们同意《公司关于开展加强上市公司治理专项活动的整改报告》的内容。 特此说明。 深圳奥特迅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王方华、顾霓鸿、李少弘 2008年10月25日

 
返回页顶

【返回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