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奥特迅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关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的自查报告》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8]27号和深圳证监局《关于做好深入推进公司治理专项活动相关工作的通知》(深证局公司字【2008】62号)的规定和要求,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关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的自查报告》进行了认真的检查和核实。现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也不存在通过不公允关联交易等方式变相占用公司资金等问题。 2、公司现有防范控股股东占用公司资金的内控制度符合现行法律法规的要求和公司的实际情况。 特此说明。 深圳奥特迅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王方华、顾霓鸿、李少弘 2008 年8 月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