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特迅(002227)_公司公告_深圳奥特迅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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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奥特迅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告日期:2008-06-13
深圳奥特迅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一、会议的通知及公告 2008年5月27日,深圳奥特迅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站上刊登了《关于召开200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并于2008年6月10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站上刊登了《关于召开200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 二、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08 年6月12日14:00。 网络投票时间:2008年6 月11日——2008年6 月12 日。其中: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08 年6 月12 日上午9:30 至11:30,下午13:00 至15:00;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08 年6 月11日下午15:00 至2008 年6 月12 日下午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南山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南区南一道29号南座本公司二楼会议室。 3、会议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深圳奥特迅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5、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廖晓霞女士 6、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出席会议人员的情况 1、出席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含股东代理人)共33人,代表股份81,195,44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74.78%。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含股东代理人)共5人,代表股份81,076,95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74.67%。 (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在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公司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含股东代理人)共28人,代表股份118,49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11%。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和保荐代表人出席了本次会议。 四、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会议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逐项表决通过了以下决议:  1、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修订案) 。有效表决票81,195,444票,同意票为81,089,850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99.87%;反对票为97,089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12%;弃权票为8,505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01%。  2、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修订案)的议案》。有效表决票81,195,444票,同意票为81,089,850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99.87%;反对票为97,089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12%;弃权票为8,505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01%。  3、审议通过《关于制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议案》 。有效表决票81,195,444票,同意票为81,089,850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99.87%;反对票为97,089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12%;弃权票为8,505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01%。  4、审议通过《关于制定<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案》 。有效表决票 81,195,444 票,同意票为81,089,850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99.87%;反对票为97,089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12%;弃权票为8,505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01%。  5、审议通过《关于制定<对外担保管理制度案》 。有效表决票 81,195,444 票,同意票为81,089,850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99.87%;反对票为97,089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12%;弃权票为8,505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01%。  6、审议通过《关于制定<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议案》 。有效表决票81,195,444票,同意票为81,089,850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99.87%;反对票为97,089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12%;弃权票为8,505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01%。  7、审议通过《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有效表决票 81,195,444 票,同意票为81,124,975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99.91%;反对票为64,969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08%;弃权票为5,500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01%。 五、律师见证意见 北京市天银律师事务所邹盛武律师和张慧颖律师现场见证本次会议并出具法律意见如下: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本次会议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六、备查文件 1、深圳奥特迅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天银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奥特迅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奥特迅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〇八年六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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