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奥特迅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意见 深圳奥特迅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于2008 年5 月26 日召开了第一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并将提交公司200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深圳奥特迅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独立董事现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经审查,利安达信隆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担任审计机构制订的2007 年财务报表的审计策略及计划,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利安达信隆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审计报告遵循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审计意见客观、公允、真实地反映了公司2007 年底的财务状况及2007 年年度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为保证公司审计工作的顺利进行,我们一致同意续聘利安达信隆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为公司2008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同意公司董事会做出的上述决议。 特此说明。 深圳奥特迅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王方华、顾霓鸿、李少弘 2008 年5 月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