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奥特迅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2008年5月6日深圳奥特迅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一届董事会 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签订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议案》。 公司本次首发募集资金已于2008 年4月25日全部到账。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 企业板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细则》及公司首发前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募集资金使用管理 办法》的规定,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专户”)集中管理;同时,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账后 1 个月以内与保荐人、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 协议。 为此,公司董事会拟在招商银行深南中路支行开立专户,并由公司、保荐人联合证券有 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联合”)、招商银行深南中路支行(以下简称“银行”)共同签署《募 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具体如下: 一、公司已在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755901675510802, 截止2008年4月25日,专户余额为38,131.98万元。该专户仅用于公司电力用直流和交流 一体化不间断电源设备产能扩大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公司及银行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 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 三、联合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 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联合应当依据《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细则》以 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 使其监督权。公司和银行应当配合联合的调查与查询。联合每季度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同时 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公司授权联合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李华忠、郑守林可以随时到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 户的资料;银行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五、银行按月(次月15日之前)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联合。银行应保证对账单 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公司一次或 12 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1000 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 1000万元或募集资金总额的5%之间确定)的,银行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联合,同时提供 专户的支出清单。 特此公告。深圳奥特迅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08年5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