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特迅(002227)_公司公告_深圳奥特迅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保荐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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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奥特迅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保荐书
公告日期:2008-04-14
深圳奥特迅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保荐书 一、本机构名称 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本机构”或“本保荐人”) 二、本机构指定保荐代表人姓名 李华忠、郑守林 三、本次保荐的发行人名称 深圳奥特迅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奥特迅”) 四、本次保荐发行人证券发行上市的类型 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五、本机构对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保荐结论 经过全面的尽职调查和审慎的核查,本保荐人出具了奥特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意见:“发行人主营业务突出,在同行业具有很强的竞争力,发展潜力和前景良好,内部管理和业务运行较为规范,已具备了《公司法》、《证券法》、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和《关于上市公司涉及外商投资有关问题的若干意见》等法律、法规规定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基本条件。发行人首次股票发行申请文件未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不存在重大法律和政策障碍。因此,本保荐人保荐深圳奥特迅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六、本机构承诺 (一)本机构已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发行人及其发起人、大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 根据发行人的委托,本保荐人组织编制了申请文件,并据此出具本证券发行保荐书。  3-1-1 保荐人关于本次发行的文件  发行保荐书 (二)本机构已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对发行人进行了辅导、进行了充分的尽职调查,本机构有充分理由确信该发行人至少符合下列要求: 1、符合证券公开发行上市的条件和有关规定,具备持续发展能力; 2、与发起人、大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在业务、资产、人员、机构、财务等方面相互独立,不存在同业竞争、显失公允的关联交易以及影响发行人独立运作的其他行为; 3、公司治理、财务和会计制度等不存在可能妨碍持续规范运作的重大缺陷; 4、高管人员已掌握进入证券市场所必备的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知识,知悉上市公司及其高管人员的法定义务和责任,具备足够的诚信水准和管理上市公司的能力及经验。 (三)本机构通过尽职调查和对申请文件的审慎核查,结果如下: 1、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符合规定的要求,且其证券适合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2、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申请文件和公开发行募集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3、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及其董事在公开发行募集文件中表达意见的依据充分合理; 4、有充分理由确信与其他中介机构发表的意见不存在实质性差异; 5、保证所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及本保荐机构的相关人员已勤勉尽责,对发行人申请文件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 6、保证保荐文件、与履行保荐职责有关的其他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7、保证对发行人提供的专业服务和出具的专业意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行业规范; 8、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依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办法》采取的监  3-1-2 保荐人关于本次发行的文件  发行保荐书管措施。 (四)本机构保证不存在下列可能影响公正履行保荐职责的情形: 1、保荐机构及其大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持有发行人的股份合计超过百分之七; 2、发行人持有或者控制保荐机构股份超过百分之七; 3、保荐机构的保荐代表人或者董事、监事、经理、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发行人权益、在发行人任职等可能影响公正履行保荐职责的情形; 4、保荐机构及其大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为发行人提供担保或融资。 七、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无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附件1:保荐代表人专项授权书 附件2: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保荐深圳奥特迅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的说明  3-1-3 保荐人关于本次发行的文件  发行保荐书 (本页无正文,为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深圳奥特迅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证券发行保荐书之签字盖章页) 项目主办人 签名  年 月 日 倪晋武 保荐代表人 签名  年 月 日 李华忠 郑守林 内核负责人 签名  年 月 日 马卫国 投资银行业务部门负责人 签名  年 月 日  罗凌 保荐机构法定代表人 签名  年 月 日 马昭明 保荐机构公章 年 月 日  3-1-4 保荐人关于本次发行的文件  发行保荐书  附件 1:  保荐代表人专项授权书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办法》和本机构保荐制度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本公司委派李华忠、郑守林担任深圳奥特迅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代表人,负责该公司发行上市的尽职保荐及持续督导等保荐工作事宜。 上述委派人员均已注册登记为保荐代表人,本公司将确保公司内部有关部门及人员的有效分工协作。  法定代表人签名:  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盖章) 年 月 日 3-1-5 保荐人关于本次发行的文件  发行保荐书附件2: 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保荐深圳奥特迅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说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联合证券”、“本机构”或“本保荐人”)作为深圳奥特迅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发行人”、“奥特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保荐人和主承销商,本着审慎、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独立地对奥特迅进行尽职调查。联合证券认为:奥特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关于上市公司涉及外商投资有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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