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奥特迅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深圳奥特迅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 2015 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已获 2016 年 5 月 18 日召开的 2015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现将权益分派事宜公告如下: 一、权益分派方案及调整情况 (一)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 201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1、201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为:拟以未来实施利润分配方案时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 0.2 元现金(含税),不送红股,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剩余利润作为未分配利润留存。 2、自 2015 年度权益分派方案披露至实施期间,由于公司股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以及公司完成了部分已授予未解锁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注销工作,公司总股本已由 221,108,100 股变更为 220,499,400 股。 3、本次实施的权益分派方案与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分派方案一致。 4、本次权益分派的实施距离公司股东大会通过该方案的时间未超过两个月。。 (二)本次实施的权益分派方案 本公司 2015 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 220,499,400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 0.200000 元人民币现金(含税;扣税后,QFII、RQFII 以及持有股改限售股、首发限售股的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每 10 股派 0.180000 元;持有非股改、非首发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个人股息红利税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先按每 10 股派 0.200000 元,权益登记日后根据投资者减持股票情况,再按实际持股期限补缴税款;持有非股改、非首发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证券投资基金所涉红利税,对香港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按 10%征收,对内地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对于 QFII、RQFII 外的其他非居民企业,本公司未代扣代缴所得税,由纳税人在所得发生地缴纳。)。 【注:根据先进先出的原则,以投资者证券账户为单位计算持股期限,持股 1 个月(含1 个月)以内,每 10 股补缴税款 0.040000 元;持股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每 10股补缴税款 0.020000 元;持股超过 1 年的,不需补缴税款。】 二、股权登记日与除权除息日 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为:2016 年 07 月 07 日,除权除息日为:2016 年 07 月 8 日 三、权益分派对象 本次分派对象为:截止2016年07月07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四、权益分派方法 1、本公司此次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现金红利将于 2016 年 7 月 8 日通过股东托管证券公司(或其他托管机构)直接划入其资金账户。 2、以下A股股东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自行派发: 序号 股东账号 股东名称 1 08*****108 欧华实业有限公司 五、股票期权行权价格调整 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完毕后,公司将对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进行调整,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调整需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六、咨询事项 1、咨询机构:公司证券部; 2、咨询地址:深圳市南山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南区高新南一道 29 号公司二楼会议室; 3、咨询联系人:廖晓东、郑黎君; 4、咨询电话:0755-26520515; 5、传真电话:0755-26520515。 七、备查文件1.深圳奥特迅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2.登记公司确认有关分红派息具体时间安排的文件。特此公告。 深圳奥特迅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 年 7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