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深圳奥特迅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深圳奥特迅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南一道29号厂房南座二层D区; 廖晓东,深圳奥特迅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兼董事会秘书。 经查明,深圳奥特迅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特迅”)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15年4月2日,广东省公安厅向奥特迅董事长兼总经理廖晓霞的亲属送达了对廖晓霞的《拘留通知书》,奥特迅副董事长兼董事会秘书廖晓东作为亲属陪同领取了该通知;4月19日,广东省公安厅向廖晓东送达了对廖晓霞的《逮捕通知书》。奥特迅未就上述事项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直至2016年1月9日才予以披露。 本所认为,奥特迅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修订)》第2.1条、第2.7条和第11.11.3条的规定。奥特迅副董事2长、董事会秘书廖晓东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2014修订)》第2.2条、第3.1.5条和第3.2.2条的规定,对奥特迅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鉴于奥特迅及相关当事人的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7.2条、第17.3条和第17.4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深圳奥特迅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二、对深圳奥特迅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兼董事会秘书廖晓东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对于深圳奥特迅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的上述违规行为和本所给予的上述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布。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16年3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