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特迅(002227)_公司公告_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16〕1号

时间: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16〕1号
公告日期:2016-01-14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16〕1号时间:2016-01-14来源:深圳证监局        当事人:深圳奥特迅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特迅或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南一道29号厂房南座二层D区,法定代表人廖晓霞。     廖晓东,男,1968年11月出生,香港户籍,2007年3月至今任奥特迅副董事长、董事会秘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奥特迅涉嫌未按规定及时披露信息一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均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奥特迅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15年4月2日,广东省公安厅向廖晓霞的家人送达了对奥特迅董事长兼总经理廖晓霞的《拘留通知书》,公司副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廖晓东作为亲属陪同领取了该《拘留通知书》;4月19日,广东省公安厅向廖晓东送达了对廖晓霞的《逮捕通知书》。廖晓霞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属于《证券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应当立即报告并披露的重大事件,在独立董事的督促下,公司于2015年8月26日予以披露。     上述违法事实,有司法机关法律文书、相关公告、询问笔录和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奥特迅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所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廖晓东作为公司副董事长、董事会秘书,知悉廖晓霞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后,未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并组织信息披露事务,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     一、对深圳奥特迅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     二、对廖晓东给予警告,并处以6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总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稽查局和深圳证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深圳证监局  2016年1月5日

 
返回页顶

【返回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