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奥特迅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李贵才)各位股东、董事: 大家好!本人作为深圳奥特迅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在任职期间严格按照《证券法》、《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规定,履行了独立董事的职责,尽职尽责,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所赋予的权利,出席了公司 2014 年的相关会议,对董事会的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维护了公司和股东特别是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现就本人 2014 年度履职情况向各位股东、董事汇报如下: 一、 出席董事会及股东大会情况 2014 年,公司共召开 9 次董事会、2 次股东大会。截止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本人出席会议的情况如下: 以通讯(视 委托 应出席 现场出 是否连续两次未会议类型 频)方式参加 出席 缺席次数 次数 席次数 亲自出席会议 会议次数 次数 董事会 9 7 2 0 0 否股东大会 2 1 1 0 0 否 2014 年度,本人认真参加了公司的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履行了独立董事勤勉尽责义务。公司 2014 年度董事会、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法定程序,重大经营决策事项和其他重大事项均履行了相关程序,合法有效。2014 年度本人对提交董事会的全部议案进行了认真审议,认为这些议案均未损害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因此均投出赞成票,无提出异议事项,亦没有反对、弃权的情况。 二、 发表独立意见的情况 序 发表独立意见的 发表独立意见的 意见 发表独立意见的事项 号 时间 董事会届次 类型 第三届董事会第 关于公司关联方资金占用和对外担保情 1 2014 年 4 月 16 日 同意 三次会议 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2 2014 年 4 月 16 日 第三届董事会第 关于公司 2013 年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 同意 三次会议 转增股本预案的独立意见 第三届董事会第 关于公司《2013 年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 同意 3 2014 年 4 月 16 日 三次会议 独立意见 第三届董事会第 关于对 2013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 同意 4 2014 年 4 月 16 日 三次会议 况的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 第三届董事会第 同意 5 2014 年 4 月 16 日 关于调整独立董事薪酬的独立意见 三次会议 关于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 同意 第三届董事会第 6 2014 年 4 月 16 日 伙)为公司 2014 年度审计机构的独立意 三次会议 见 第三届董事会第 关于使用自有闲置资金购买银行理财产 同意 7 2014 年 4 月 16 日 三次会议 品的独立意见 第三届董事会第 同意 8 2014 年 4 月 16 日 关于会计估计变更的独立意见 三次会议 第三届董事会第 关于调整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股 同意 9 2014 年 6 月 27 日 五次会议 票期权授予数量及行权价格的独立意见 关于向深圳市深安旭传感技术有限公司 同意 第三届董事会第 10 2014 年 7 月 25 日 采购设备的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意见和 六次会议 独立意见 第三届董事会第 关于公司关联方资金占用和对外担保情 同意 11 2014 年 8 月 22 日 七次会议 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第三届董事会第 关于 2014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 同意 12 2014 年 8 月 22 日 七次会议 情况的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 第三届董事会第 关于公司股权激励计划预留股票期权授 同意 13 2014 年 9 月 15 日 八次会议 予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关于公司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同意 第三届董事会第 14 2014 年 11 月 7 日 划第一个行权/解锁期可行权/解锁的独立 十次会议 意见 三、 召集、参加各专门委员会的情况 本人担任第三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召集人、战略发展委员会委员。 报告期内,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阅了公司员工考核和绩效情况,认为公司的薪酬制度和考核奖励办法,能够体现公司员工利益并在公司整体发展相协调的基础上进行,基本符合按劳取酬和岗位绩效的原则。 委员会核查了公司年度报告中披露的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认为其薪酬情况符合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确定的相关报酬依据及公司的劳动人事管理制度。 报告期内,本人主持了 2 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认真审议并通过了如下议案: 1、 审议《关于调整独立董事薪酬的议案》; 2、 审议《关于公司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解锁期可行权/解锁的 议案》。 报告期内,本人作为董事会战略发展委员会的委员,于 2014 年 4 月 11 日参加了第三届董事会战略发展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会议主要内容包括: 1、 审议《关于变更对子公司投资方案的议案》。 综上,本人自任职以来能严格按照各委员会工作细则规定履行各专门委员会委员职责。 四、 保护投资者权益方面所做的工作 1、本人对 2014 年度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管理、关联交易及其他重大事项等情况进行了主动查询,详细听取了相关人员的汇报,获取做出决策所需的情况和资料,及时并充分地了解公司的日常经营状况和可能产生的经营风险,并相应地在董事会上发表了个人意见。 2、本人及时并持续关注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对公司信息披露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使得公司能够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履行法定信息披露业务;督促公司加强投资者关系管理,增强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保障广大投资者的知情权,维护公司和中小股东的权益。 3、本人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尤其注重学习涉及到规范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和保护社会公众股股东合法权益等方面的法规,提高保护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的意识,加强对公司和投资者权益的保护能力。 五、 对公司进行现场调查的情况 2014 年度,本人利用参加董事会、股东大会的机会以及其他适当的时间,主动与公司管理层及相关人员交流与沟通,认真审阅公司报送的文件,及时了解公司发生的重大事项、生产经营、募投项目建设、投资者关系管理等信息,对有效监督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并时刻关注外部环境及市场的变化对公司的影响,关注传媒、网络有关公司的相关报道,及时获悉公司各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掌握公司的运行动态。 六、 其他工作情况 1、未发生独立董事提议召开董事会情况; 2、未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 3、未发生独立董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的情况。 七、 联系方式 独立董事:李贵才 电子邮箱:ligcpku@163.com 2015 年,本人将一如既往的本着谨慎、勤勉、忠实的原则,积极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维护公司及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希望公司经营更加稳健、运作更加规范,盈利能力不断增强,在董事会的领导下,持续、稳定、健康的向前发展,用更加优秀的业绩回报广大投资者。 李贵才 2015 年 4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