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特迅(002227)_公司公告_深圳奥特迅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鉴证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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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奥特迅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鉴证报告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5-03-20
 深圳奥特迅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鉴证报告 大华核字[2015]000714 号 大 华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特 殊 普 通 合 伙 )Da Hua Certified Public Accountants(Special General Partnership) 深圳奥特迅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鉴证报告  (截止 2014 年 12 月 31 日) 目 录 页 次一、 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鉴证报告 1-2二、 深圳奥特迅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前次募集 1-5 资金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前 次 募 集 资 金 使 用 情 况 鉴 证 报 告  大华核字[2015]000714 号深圳奥特迅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审核了后附的深圳奥特迅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特迅电力公司)编制的截止 2014 年 12 月 31 日的《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一、董事会的责任 奥特迅电力公司董事会的责任是按照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证监会令 30 号)及《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规定》(证监发行字[2007]500 号)的规定编制截止 2014 年 12月 31 日的《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并保证其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二、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我们的责任是在实施鉴证工作的基础上对奥特迅电力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发表鉴证意见。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第 3101 号—历史财务信息审计或审阅以外的鉴证业务》的规定执行了鉴证业务。该准则要求我们计划和实施鉴证工作,以对奥特迅电力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 在鉴证过程中,我们实施了包括了解、询问、检查、重新计算以及我们认为必要的其他程序。选择的鉴证程序取决于我们的职业判断,包括对由于舞弊或错误导致的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重大错  鉴证报告 第 1 页 大华核字[2015]000714 号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鉴证报告报风险的评估。在进行风险评估时,我们考虑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编制相关的内部控制,以设计恰当的鉴证程序,但目的并非对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发表意见。我们相信,我们的鉴证工作为发表意见提供了合理的基础。 三、鉴证结论 我们认为,奥特迅电力公司董事会编制截止 2014 年 12 月 31 日的《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规定》(证监发行字[2007]500 号)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了奥特迅电力公司截止 2014 年 12 月 31 日前次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 五、对报告使用者和使用目的的限定 需要说明的是,本鉴证报告仅供奥特迅电力公司申请非公开发行股票之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我们同意将本鉴证报告作为奥特迅电力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的必备内容,随其他申报材料一起上报。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注册会计师:杨熹 中国北京 中国注册会计师:张朝铖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九日  鉴证报告 第 2 页深圳奥特迅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截止 2014 年 12 月 31 日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深圳奥特迅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一、前次募集资金的募集情况 本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监许可[2008]475 号文的批准,于 2008 年 3 月 31日采取公开发行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2750 万股,每股发行价格为 14.37 元。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共计 395,175,000.00 元,扣除相关的发行费用 19,779,174.84 元,实际募集资金 375,395,825.16 元。 截止 2008 年 4 月 25 日,本公司上述发行募集的资金已全部到位,业经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以“利安达验字[2008]第 1015 号”验资报告验证确认。 公司按照《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定在以下银行开设了募集资金的存储专户,截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止,募集资金的存储情况列示如下: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银行名称  账号  初时存放金额 截止日余额  存储方式招行深圳分行深南 755901675510802 375,395,825.16 14,927,474.70 活期中路支行 合计 --- 375,395,825.16 14,927,474.70 --- 截止 2014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对募集资金项目累计投入 395,438,856.64 元,其中于2008 年 4 月 25 日起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止会计期间使用募集资金人民币 363,476,219.97元;2014 年度使用募集资金金额为 31,962,636.67 元,其中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使用31,962,636.67 元。截止 2014 年 12 月 31 日,募集资金余额应为 0 元,募集资金余额实际为 14,927,474.70 元,实际余额与应有余额的差异为 14,927,474.70 元,差异原因主要为:收到募集资金存储利息收入累计 34,987,076.06 元;2014 年度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使用利息收入 20,043,031.48 元;累计支付银行手续费 16,069.88 元;支付设立募集资金专户开户费500.00 元。  专项报告 第 1 页深圳奥特迅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截止 2014 年 12 月 31 日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二、前次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 (一) 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已累计使用募集资金总额:39,543.89 募集资金总额:  37,539.58 各年度使用募集资金总额: 2008 年:  8,512.47 变更用途的募集资金总额: 0.00 2009 年:  3,899.21 2010 年:  1,917.20 2011 年:  4,577.56 2012 年:  12,627.24 变更用途的募集资金总额比例:  0.00% 2013 年:  4,813.95 2014 年:  3,196.26 投资项目  募集资金投资总额 截止日募集资金累计投资额  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  实际投资金额与 状态日期(或截止日 募集前承诺 募集后承诺 实际投资 募集前承诺 募集后承诺 实际投资金 序号 承诺投资项目  实际投资项目 募集后承诺投资 项目完工程度)  投资金额 投资金额 金额 投资金额 投资金额 额  金额的差额  电 力 用 直 流 和 交 流 电力用直流和交流一体 1 一体化不间断电源设 化不间断电源设备产能 29,027.12 29,027.12 31,031.43 29,027.12 29,027.12 31,031.43 2,004.31 见注 1 备产能扩大项目 扩大项目  超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 2 --- 8,512.46 8,512.46 --- 8,512.46 8,512.46 ---  ---  金 合计 --- 29,027.12 37,539.58 39,543.89 29,027.12 37,539.58 39,543.89 2,004.31  ---  注 1:由于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变更、建设审批手续及主体建设工程结构复杂等原因,导致建设期未能按期完成。目前,该 项投资的建设项目已封顶并进入装修工程和设备供应商的招标工作,部分楼层已装修完成,预计 2015 年 12 月 31 日前装修完毕,并投入使用。  专项报告 第 2 页深圳奥特迅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截止 2014 年 12 月 31 日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二)实际投资金额与承诺投资金额差异情况 电力用直流和交流一体化不间断电源设备产能扩大项目总投资截至到 2014 年 12 月 31日共计 31,031.43 万元,与招股说明书中投资概算 29,027.12 万元相比较,差异金额为2,004.31 万元,主要造成差异原因系:(1)该项目在实施过程中根据现场实际需求,修改了设计图纸,变更了项目预算,增加了投入成本;(2)该项目地下建设工程结构特殊、复杂,且建设周期内连续降雨以及建筑人员流失严重等问题大大增加了施工难度,使得主体工程项目超过原预算建设期,也增加了预算。 (三)前次募集资金实际投资项目变更情况 公司未变更募集资金使用用途,但存在如下变更情况: (1)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方发生变更。 项目用地原初步选址为深圳市宝安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光明片区 A646-0048 宗地,建设用地面积为 29206.83 平方米。2008 年 11 月 6日,公司购入深圳市南山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北区松坪山二号路与朗山路交汇处 T404-0045宗地,总用地面积 5125.29 平方米,考虑到未来长远发展,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200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将募集资金项目实施地点由深圳市宝安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光明片区 A646-0048 宗地变更至新地址深圳市南山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北区松坪山二号路与朗山路交汇处 T404-0045 宗地。 上述变更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决议通过。保荐机构已出具专项意见书,监事会、独立董事已按照规定发表意见。 (四)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情况 募集资金拟投资于电力用直流和交流一体化不间断电源设备产能扩大项目,项目投资进度分三阶段:建设期、投产期、达产期。按照原招股说明书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建设期为 T+1(T 为发行当年,即 2009 年底),但由于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变更、建设审批手续及主体建设工程结构复杂等原因,导致建设期未能按期完成。目前,该项目投资的建设项目已封顶并进入装修工程和设备供应商的招标工作,部分楼层已装修完成,预计2015 年 12 月 31 日前装修完毕,并投入使用。一直以来,本公司以租赁方式扩大生产经营用房,目前已租赁一万多平米厂房作为生产基地,募投项目实施地建设未完成不影响本公司日益扩大的产能需要及产量释放。 (五)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对外转让或置换情况 不存在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对外转让或置换情况。 (六)闲置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1)2008 年 5 月 6 日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超额部分全部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和募集  专项报告 第 3 页深圳奥特迅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截止 2014 年 12 月 31 日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资金使用计划,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超额部分 8,512 万元补充流动资金,其中 2,550万元用于归还银行贷款。 (2)2011 年 10 月 24 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根据生产经营情况和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同意公司使用电力用直流和交流一体化不间断电源设备产能扩大项目专户的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人民币 2,000 万元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不超过六个月(自 2011年 10 月 25 日至 2012 年 4 月 24 日),该款项已于 2011 年 10 月 27 日转入招商银行深南中路支行 812783200210001 账户,2012 年 4 月 18 日,公司已将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闲置募集资金 2,000 万元全部归还并存入公司募集资金专用账户。 (3)2012 年 4 月 20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继续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在按期归还前次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闲置募集资金后,使用电力用直流和交流一体化不间断电源设备产能扩大项目专户的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人民币 1,800 万元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不超过六个月(自 2012 年 4 月 23 日至 2012 年 10 月 22 日)。该款项已于 2012 年 4 月 23日分别转入农业银行深圳滨海支行 41003600040033338 账户 400 万元,中国银行深圳高新区支行 761457957949 账户 1,400 万元。2012 年 10 月 18 日,公司已将补充流动资金的闲置募集资金 1,800 万元全部归还并存入公司募集资金专用账户。 (七)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与公司定期报告的对照 前次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与公司定期报告和其他信息披露文件中披露的情况不存在差异。 三、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产生的经济效益情况 (一)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现效益情况对照表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实际投资项目 截止日  最近三年实际效益 是否 投资项 截止日 达到序 目累计 承诺效益 累计实现效  项目名称  2012 2013 2014 预计号 产能利  益 效益 用率 电力用直流 和交流一体 年均新增 1 化不间断电 见注 2 销售收入 --- 14,642.21 25,753.10 40,395.31 见注 3 源设备产能 29,915 万元 扩大项目 注 2:根据《招股说明书》预计效益测算主要是按直流操作电源系统、电力专用 UPS 电源与电力专用逆变电源系统及电力用直流和交流一体化不间断电源设备的产能和销量情况进行测算。预计第一年为建设期,第二年建设期结束后开始投产,负荷量为 50%,即预计效 专项报告 第 4 页深圳奥特迅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截止 2014 年 12 月 31 日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益年新增收入 29,915 万元的 50%,预计产量年新增 7,200 面的 50%,应实现新增年收入14,957.50 万元,预计新增产量 3,600 面;投产第二年开始满负荷生产,应实现新增年收入29,915 万元,预计新增产量 7,200 面。 注 3:电力用直流和交流一体化不间断电源设备产能扩大项目于 2013 年进入募投项目投产期,截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累计实现效益 40,395.31 万元,达到预计效益的 90.02%;累计实际产量为 9,900.00 面,投资项目累计产能利用率为 91.67%。 (二) 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未发生无法单独核算效益的情况。 深圳奥特迅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廖晓霞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吴云虹 会计机构负责人:罗列展  2015 年 3 月 19 日  专项报告 第 5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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