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奥特迅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修正案 特别提示: 对第六条、第十九条的修改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获得股东大会批准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后生效,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按照实际非公开发行股票结果对公司注册资本及股份总数进行修改。 若公司在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修改后的第六条、第十九条的金额、数量将作相应调整。 根据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拟对公司章程进行如下修改: 1、原“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218,713,900 元。” 拟修改为:“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241,507,539 元。” 2、原“第十九条公司股份总数为 218,713,900 股,全部为普通股。” 拟修改为:“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241,507,539 股,全部为普通股。” 深圳奥特迅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 年 3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