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特迅(002227)_公司公告_深圳奥特迅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解锁期可行权、解锁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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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奥特迅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解锁期可行权、解锁的公告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4-11-08
 深圳奥特迅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解锁期  可行权/解锁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深圳奥特迅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于 2014 年 11 月 7 日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解锁期可行权/解锁的议案》。董事会认为激励对象所持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的第一个行权/解锁期的行权/解锁条件已满足,根据公司 201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相关授权,按照《深圳奥特迅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具体情况如下: 一、股权激励计划及授予情况简述 1、2013 年 9 月 3 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其后公司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报了申请备案材料。 2、2013 年 9 月 26 日,公司获悉中国证监会对公司报送的《公司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确认无异议并进行了备案。 3、2013 年 10 月 11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 201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4、2013 年 10 月 29 日,公司召开 201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获得批准。 5、2013 年 11 月 20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并于同日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独立董事对相关事宜发表独立意见,认为本次董事会确定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6、根据公司 201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于 2014 年 6 月 27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关于调整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股票期权授予数量及行权价格的议案》,因公司实施 2013 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及部分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对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股票期权的授予数量及行权价格进行调整,并注销已获授未行权的 10 万份股票期权。本次调整后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由 47 人调整为 46 人,股票期权数量由 192 万份调整为 374 万份,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由 20.42 元/份调整为 10.16 元/份,预留期权数量由 30 万份调整为 60 万份。 7、2014 年 9 月 15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股权激励计划预留股票期权授予相关事项的议案》,确定公司预留股票期权授予日为 2014 年 9 月 15 日(星期一),向 13 名激励对象授予 60 万份股票期权,公司监事会对预留股票期权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公司独立董事、律师对该事项发表了意见。 8、2014 年 11 月 7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解锁期可行权/解锁的议案》,监事会对公司首次股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解锁期的行权/解锁条件及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二、董事会关于满足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设定的第一个行权/解锁期行权/解锁条件的说明 1、等待/锁定期已届满 根据《激励计划》规定,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之日(即2013 年 11 月 20 日)起 12 个月为等待/锁定期,自授予日起 12 个月后可申请行权/解锁所获总量的 20%。根据公司的行权安排和解锁计划,公司股票期权第一个可行权期为 2014 年 11 月 20 日—2015 年 11 月 19 日,公司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锁期为 2014 年 11 月 20 日—2015 年 11 月 19 日,等待期/锁定期于 2014 年 11月 20 日后均届满。 2、满足行权/解锁条件情况说明行权/解锁条件 是否满足条件的说明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公司未发生前述情形,满足行权/解锁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2)最近一年 条件。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3)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1)最近三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员;(2)最近三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 激励对象未发生前述情形,满足行权/会予以行政处罚;(3)具有《公司法》 解锁条件。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情形;(4)公司董事会认定其他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3、第一个行权/解锁期公司业绩考核要 公司 2013 年度归属上市公司股东扣除求: 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为 4852.61 万公司 2013 年度净利润较 2012 年度增长 元,较 2012 年度增长 215.2%,满足激率不低于 207%。(上述净利润为归属于 励计划第一个行权/解锁期的业绩考核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 指标。的净利润)4、个人业绩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绩效考核均达到考核要求,满激励对象只有在上一年度绩效考核为 足行权/解锁条件。合格以上,才能行权/解锁当期激励股份;考核若不合格,则取消当期行权额度,期权份额由公司统一注销。 综上所述,董事会认为公司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第一个行权/解锁期的行权/解锁条件已满足;公司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 46 名激励对象在第一个行权期可行权股票期权数量为 748,000 份,获授限制性股票的 12名激励对象在第一个解锁期可解锁限制性股票为 312,000 股。本次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相关内容与已披露的激励计划不存在差异。 三、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解锁期的行权/解锁安排 1、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股票,涉及标的股票种类为人民币 A 股普通股。 2、本次可行权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为 10.16 元。 3、本次股票期权行权期限:公司拟采用自主行权模式,行权期限为 2014年 11 月 20 日至 2015 年 11 月 19 日。公司股权激励行权事宜,需待自主行权审批手续办理完毕后方可实施。 4、可行权日:可行权日必须为交易日,但不得在下列期间内行权: 1)定期报告公布前 30 日至公告后 2 个交易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30 日起算; 2)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至公告后 2 个交易日内; 3)重大交易或重大事项决定过程中至该事项公告后 2 个交易日; 4)其他可能影响股价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起至公告后 2 个交易日。 上述“重大交易”、“重大事项”及“可能影响股价的重大事件”为公司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应当披露的交易或其他重大事项。 5、第一个行权期可行权的激励对象及股票期权数量 获授股票 占首次授  本期可行权 剩余未行权姓名 职务  期权的数 予期权总  数量(万份) 数量(万份) 量(万份) 数的比例王秋实 副总经理 30.00 8.02%  6.00 24.00李志刚 副总经理/ 25.00 6.68%  5.00 20.00 总工程师吴云虹 财务总监 22.00 5.88%  4.40 17.60光卫  副总经理 15.00 4.01% 3.00 12.00中层关键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 42 人 282.00 75.40% 56.40 225.60【注】合计 374.00 100%  74.80 299.20 【注】激励对象饶二德因个人原因离职,已不符合激励条件未统计在内,该激励对象的股票期权 10 万份已由公司注销。 6、第一个解锁期可解锁的激励对象及股票数量 获授限制 占授予限 本期可可解 性股票的 制性股票 剩余未解锁姓名  职务 锁数量(万 数量(万 总数的比 数量(万份) 份) 份) 例王秋实 副总经理 30.00 19.23% 6.00 24.00李志刚 副总经理/ 25.00 16.03% 5.00 20.00  总工程师吴云虹 财务总监 22.00 14.10% 4.40 17.60光卫  副总经理 15.00 9.62% 3.00 12.00中层关键管理人员、核心 64.00 41.03% 12.8 51.20技术(业务)人员 8 人合计 156.00 100.00% 31.20 124.80 《公司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解锁期可行权/解锁对象名单》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四、参与激励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告日前 6 个月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说明 参与公司股权激励的高级管理人员共 4 名,在本公告日前 6 个月未有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发生。 参与公司股权激励的高级管理人员已承诺,严格遵守股票买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五、股票期权行权数量、行权价格历次调整的说明 因公司实施 2013 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以 2013 年 12 月 31 日总股本109,356,950 股为基数,每 10 股派 1 元现金(含税),同时以资金公积金每 10股转增 10 股;同时因个别激励对象离职,公司于 2014 年 6 月 27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股票期权授予数量及行权价格的议案》,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将激励对象由 47人调整为 46 人,期权数量由 192 万份调整为 374 万份,行权价格由 20.42 元/份调整为 10.16 元/份。 六、行权专户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计划及个人所得税缴纳安排 1、行权所募集资金存储于行权专户,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 2、激励对象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资金由激励对象以自筹方式解决,公司根据国家税法相关规定,代扣代缴激励对象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及其他税费。 七、不符合条件的股票期权处理方式 激励对象符合行权条件,必须在计划规定的行权期内行权,在行权期内未行权或未全部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转入下个行权期,该部分股票期权自动失效,由公司注销。 八、本次行权对公司股权结构和上市条件的影响 1、本次行权对公司股权结构不产生重大影响,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不会发生改变。 2、本次股权激励期权行权不会导致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即本次行权完成后,公司股权仍具备上市条件。 九、第一个行权期行权对公司当年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本次可行权股票期权为 748,000 份,占本次公司总股本 218,713,900 股的比例为 0.34 %。如果全部行权,公司股本总额将由 218,713,900 股增至 219,416,900股,本期可行权的 748,000 份期权在 1 年的等待期已累计摊销成本 4,458,080元,股票期权的行权对每股收益的影响较小。具体影响数据以经会计师审计的数据为准。 十、独立董事意见 经核查,本次董事会关于《深圳奥特迅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设定的第一个行权/解锁期的行权/解锁条件已经成就的认定,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1-3 号》等法律法规及《深圳奥特迅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未发生激励计划中规定的不得行权/解锁的情形,激励对象亦符合行权/解锁资格条件,其作为本次激励对象主体的资格合法、有效。 我们同意符合条件的激励对象在公司《激励计划》规定的第一个行权/解锁期内行权/解锁。 十一、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对本次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确认,监事会认为:经认真审核,按照《深圳奥特迅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深圳奥特迅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公司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解锁期可行权/解锁条件已满足,本次激励计划除 1 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的不满足行权条件外,其他激励对象行权/解锁资格合法、有效,同意公司为本次申请解锁的 12 名激励对象共计 312,000 股的限制性股票及本次可行权的 46 名激励对象共计 748,000 份的股票期权办理相关手续。 十二、律师的结论意见 华商律师事务所对公司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行权解锁相关事项出具的法律意见书认为:《深圳奥特迅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规定的本次行权/解锁各项条件已满足,公司本次行权/解锁相关事项已经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3号》、《公司章程》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十三、备查文件 1、深圳奥特迅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2、深圳奥特迅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对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4、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行权解锁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深圳奥特迅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 年 11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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