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奥特迅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解锁期 可行权/解锁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深圳奥特迅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勤勉尽责、客观公正的原则,对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事项,基于独立判断,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经核查,本次董事会关于《深圳奥特迅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设定的第一个行权/解锁期的行权/解锁条件已经成就的认定,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1-3 号》等法律法规及《深圳奥特迅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未发生激励计划中规定的不得行权/解锁的情形,激励对象亦符合行权/解锁资格条件,其作为本次激励对象主体的资格合法、有效。 我们同意符合条件的激励对象在公司《激励计划》规定的第一个行权/解锁期内行权/解锁。 深圳奥特迅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李贵才、周俊祥、黄瑞 2014 年 11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