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奥特迅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股权激励计划预留股票期权授予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1-3 号》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的预留股票期权授予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本次确定的激励对象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1-3 号》规定的禁止获授股票期权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且激励对象范围的确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以及公司业务发展的实际需要,所获授权益与其所在岗位相匹配。 2、董事会确定公司预留股票期权的授予日为 2014 年 9 月 15 日,该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1-3 号》以及公司《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关于授权日的相关规定,同时本次授予也符合公司股权激励计划中关于激励对象获授股票期权的条件。 综上,我们同意确定公司股权激励计划预留股票期权的授予日为 2014 年 9 月 15 日,并同意 13 名激励对象获授 60 万份预留股票期权。 独立董事:周俊祥、李贵才、黄瑞 2014 年 9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