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227 证券简称:奥特迅 公告编号: 2014-049 深圳奥特迅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无新提案提交表决情况。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一) 会议召开情况 1. 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4 年 8 月 12 日下午 15:00(周二); (2)网络投票时间:2014 年 8 月 11 日—2014 年 8 月 12 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4 年 8 月 12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4 年 8 月 11 日下午 15:00 至2014 年 8 月 12 日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 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南山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南区高新南一道 29 号南座本公 司二楼会议室。 3. 会议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 召集人:深圳奥特迅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特迅”或“公司”)董 事会。 5. 现场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因公出差未能出席本次会议,会议由副董事长兼董事 会秘书廖晓东先生主持。 6.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 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二) 出席情况 1. 出席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代理人)代表共 7 人,代表的股份总数 149,201,78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68.2178%。其中: (1)现场会议的股东(含股东代理人)共 6 人,代表股份 149,200,78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68.2173%; (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在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公司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含股东代理人)共 1 人,代表股份 1,0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0.0005%。 2.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二、议案的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审议了以下议案,并形成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 149,201,785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 %,反对票为 0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0%;弃权票为 0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0%。 该议案属“特别决议议案”,已经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以上通过。 2、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 149,201,785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 %,反对票为 0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0%;弃权票为 0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0%。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孙阳和郑忠林律师现场见证本次会议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 201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本次会议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关于深圳奥特迅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全文详见 2014 年 8 月 13 日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五、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深圳奥特迅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奥特迅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深圳奥特迅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8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