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奥特迅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公司章程》、《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中国证监会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3号》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认真阅读了相关会议材料,对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相关内容,基于独立判断,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董事会确定公司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授予日为2013年11月20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中国证监会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3号》及《深圳奥特迅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2、《深圳奥特迅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首次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满足。 3、公司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禁止获授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且激励对象范围的确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以及公司业务发展的实际需要。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公司向47名激励对象授予192万份股票期权和78万股限制性股票,同意公司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授予日为2013年11月20日。 深圳奥特迅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王方华、顾霓鸿、李少弘 2013 年 11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