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特迅(002227)_公司公告_深圳奥特迅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时间:

深圳奥特迅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3-05-15
 深圳奥特迅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2012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公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重要内容提示: 1. 本次会议无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2. 本次会议无新提案提交表决的情况。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1、会议召开情况(1)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3 年 5 月 14 日上午 10:00。(2) 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南山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高新南一道 29 号南座本公司二 楼会议室。(3) 会议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方式。(4) 召集人:深圳奥特迅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特迅”或“公司”)董事 会。(5) 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廖晓霞女士。(6) 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2、出席情况(1)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代理人)代表共 4 人,代表的股份总数 67,973,407 股,占公 司有表决权总股份 108,576,950 股的 62.60%。(2)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二、提案审议情况 本次会议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逐项表决通过了以下议案:1. 审议通过了《2012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为:同意票为 67,973,407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100%;反对票为 0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0%;弃权票为 0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0%。2. 审议通过了《2012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为:同意票为 67,973,407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100%;反对票为 0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0%;弃权票为 0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0%。3. 审议通过了《2012 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表决结果为:同意票为 67,973,407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100%;反对票为 0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0%;弃权票为 0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0%。4. 审议通过了《2012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为:同意票为 67,973,407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100%;反对票为 0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0%;弃权票为 0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0%。5. 审议通过了《2012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票为 67,973,407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100%;反对票为 0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0%;弃权票为 0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0%。6. 审议通过了《董事会关于募集资金 2012 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表决结果为:同意票为 67,973,407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100%;反对票为 0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0%;弃权票为 0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0%。7. 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3 年度审计机构 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票为 67,973,407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100%;反对票为 0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0%;弃权票为 0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0%。8. 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票为 67,973,407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100%;反对票为 0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0%;弃权票为 0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0%。9. 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自有闲置资金购买银行理财产品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票为 67,973,407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100%;反对票为 0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0%;弃权票为 0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0%。 三、独立董事述职情况 公司独立董事王方华先生、顾霓鸿先生及李少弘先生在本次股东大会上对其2012年度工作情况进行了述职。 《2012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全文详见2013年4月20日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天银律师事务所邹盛武律师和黄浩律师现场见证本次会议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关于深圳奥特迅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全文详见2013年5月15日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五、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深圳奥特迅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2012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天银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奥特迅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3、公司 2012 年度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特此公告  深圳奥特迅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3 年 5 月 14 日

  附件: ↘公告原文阅读
返回页顶

【返回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