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特迅(002227)_公司公告_深圳奥特迅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时间:

深圳奥特迅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3-04-20
  深圳奥特迅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深圳奥特迅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所议事项,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如下意见:一、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关联方资金占用和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规定,我们对公司关联方的资金占用和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仔细的核查,现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公司能严格遵循《公司法》、《证券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严格控制对外担保风险。 2012年,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存在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计至2012年12月31日的违规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 2012年,公司没有发生对外担保情形,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计至2012年12月31日的对外担保情形。二、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2012年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201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发表如下意见: 《201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股东回报规划》的有关规定,符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切实保护了中小股东的利益,同意将该预案提交公司2012年度股东大会进行审议。三、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2012年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及《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就董事会关于公司《2012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发表如下意见: 经核查,公司已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并能得到有效的执行,公司内部控制体系不存在明显薄弱环节和重大缺陷;公司《2012年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运行情况。四、 关于对2012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细则》、《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制度》等规定,经审阅公司编制的《关于2012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和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2012年度募集资金使用的鉴证报告》,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公司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募集资金专项存储与使用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管理募集资金专用账户,《董事会关于 2012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如实反映了公司 2012 年度募集资金实际存放与使用情况,不存在违规的情形,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 2012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五、 独立董事关于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3年度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专项制度》的有关规定,对公司《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3年度审计机构》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我们对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3年审计机构的议案进行了事前审阅并认可,同意提交董事会审议。经核查,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职业资格,在公司2012年度审计中,工作严谨、客观、公允、独立,体现了良好的职业规范和操守,且公司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决策程序合理,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同意续聘该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13年度审计机构,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1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六、 独立董事关于增加自有闲置资金购买银行理财产品额度的独立意见 公司目前经营情况良好,财务状况稳健,自有资金相对充裕,为进一步提升资金使用效率,在保证公司正常运营和资金安全的基础上,在原1.2亿元短期理财产品投资额度的基础上,增加额度至8亿元,用于购买短期低风险的保本型银行理财产品,有利于在控制风险前提下提高公司自有资金的使用效率,增加公司自有资金收益,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不利影响,符合公司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该事项决策程序合法、合规。公司董事会制定了切实有效的内控措施,能够保障资金安全。我们同意公司将使用自有闲置资金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的额度增加至8亿元,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1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王方华、顾霓鸿、李少弘  2013 年 4 月 18 日

  附件: ↘公告原文阅读
返回页顶

【返回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