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221 证券简称:东华能源 公告编号:2025-001
东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五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东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或“东华能源”)第六届董事会第五十一次会议通知已于2024年12月30日以通讯方式或者直接送达的方式送达了全体董事。本次董事会于2025年1月9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结合通讯的方式召开,应到董事7人,实际到会7人。会议由董事长周一峰女士主持,达到法定人数,公司监事与高管人员列席会议,会议符合相关法规,经审议表决通过以下议案:
一、《关于东华能源(茂名)有限公司“东华能源(茂名)烷烃资源综合利用项目一期(I)项目”银团贷款的议案》
为保证子公司东华能源(茂名)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华茂名”)实施的东华能源(茂名)烷烃资源综合利用项目一期(I)项目按照计划进度推进,经董事会审议:同意控股子公司东华茂名申请总额不超人民币53.50亿元银团贷款。具体事项如下:
(1)银团贷款银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分行为牵头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湛江分行作为联合牵头行;参贷行包括但不限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分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湛江分行、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湛江分行、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分行、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珠江新城支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市分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分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分行、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湛江分行、广东茂名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洋商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
(2)银团贷款金额:项目银团贷款总额不超人民币53.50亿元。
(3)贷款用途:东华能源(茂名)烷烃资源综合利用项目一期(I)项目的建设。
(4)银团贷款期限:项目银团贷款期限不超过10年。
(5)银团贷款保证方式:以东华能源(茂名)烷烃资源综合利用项目一期(I)项目资产整体实施抵押担保,并追加公司保证担保,项目建成后追加本项目全部资产抵押。
上述银团贷款额度在获得有关银行审批后生效。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议案通过。
二、《关于给予东华能源(茂名)有限公司银团贷款担保的议案》
为保证子公司东华能源(茂名)有限公司的项目按照计划进度推进,经董事会审议:同意东华能源(茂名)烷烃资源综合利用项目一期(I)项目银团贷款由项目资产整体抵押担保,并追加公司保证担保。具体事项如下:
(一)保证内容:
由公司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所担保的主债权为东华茂名与各银团成员行签订的《银团贷款合同》及其他融资合同项下的债权;
(二)保证期限:按照实际签订的担保合同执行。
(三)保证方式:抵押和保证担保。
(四)保证金额:不超过人民币53.50亿元。
相关内容详见同日披露于《证券时报》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给予子公司银团贷款担保的公告》。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议案通过。
三、《关于公司及子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的议案》
因公司经营业务的需要,董事会经审议同意: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东华能源(宁波)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新材料”)、东华能源(张家港)新材料有限公司(简称“张家港新材料”)、东华能源(茂名)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华茂名”)拟向相关合作银行申请共计不超过27.42亿元人民币的综合授信,上述额度在获得有关银行审批后生效。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亿元(人民币)
序号 | 公司 名称 | 金融机构 | 现授信 敞口额度 | 项目 | 授信 方式 | 授信期限 |
1 | 东华能源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分行 | 4 | 综合授信 | 信用 | 自银行批准之日起一年 |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省分行 | 4 | 综合授信 | 信用 | 自银行批准之日起一年 | ||
2 | 宁波新材料 |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宁波分行 | 3 | 综合授信 | 担保 | 自银行批准之日起一年 |
3 | 张家港 新材料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分行 | 5.4 | 综合授信 | 担保 | 自银行批准之日起一年 |
7.52 | 项目融资 专项额度 | 担保 | 自银行批准之日起十五年 | |||
4 | 东华茂名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市分行 | 3.5 | 综合授信 | 担保 | 自银行批准之日起一年 |
合计 | 27.42 |
截至本次董事会决议生效日,除上述新增综合授信外,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经董事会决议通过、尚在有效期的各类综合授信额度为281.79亿元,其中:东华能源63.33亿元,控股子公司218.46亿元。已实际使用额度214.27亿元,其中:
东华能源46.16亿元,控股子公司168.11亿元(不含本次董事会审议的额度)。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议案通过。
四、《关于给予东华能源(宁波)新材料有限公司银行授信担保的议案》
为满足子公司业务发展需要,董事会经审议同意:为子公司东华能源(宁波)新材料有限公司向有关银行申请的3亿元人民币综合授信提供担保,担保期限以实际签订的担保合同为准。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已经审议通过《关于给予子公司银行综合授信担保额度及授权董事会批准的议案》,授权董事会在本年度担保额度(外币按照同期汇率折算)及有效期内,根据银行授信审批情况,批准对子公司提供担保。本议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即生效。
相关内容详见同日披露于《证券时报》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给予子公司银行授信担保的公告》。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议案通过。
五、《关于给予东华能源(张家港)新材料有限公司银行授信担保的议案》
为满足子公司业务发展需要,董事会经审议同意:为子公司东东华能源(张家港)新材料有限公司向有关银行申请的12.92亿元人民币综合授信提供担保,担保期限以实际签订的担保合同为准。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已经审议通过《关于给予子公司银行综合授信担保额度及授权董事会批准的议案》,授权董事会在本年度担保额度(外币按照同期汇率折算)及有效期内,根据银行授信审批情况,批准对子公司提供担保。本议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即生效。相关内容详见同日披露于《证券时报》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给予子公司银行授信担保的公告》。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议案通过。
六、《关于给予东华能源(茂名)有限公司银行授信担保的议案》
为满足子公司业务发展需要,董事会经审议同意:为子公司东华能源(茂名)有限公司向有关银行申请的3.5亿元人民币综合授信提供担保,担保期限以实际签订的担保合同为准。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已经审议通过《关于给予子公司银行综合授信担保额度及授权董事会批准的议案》,授权董事会在本年度担保额度(外币按照同期汇率折算)及有效期内,根据银行授信审批情况,批准对子公司提供担保。本议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即生效。
相关内容详见同日披露于《证券时报》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给予子公司银行授信担保的公告》。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议案通过。
特此公告。
东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5年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