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宝退(002220)_公司公告_关于对大连天宝绿色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时间:

关于对大连天宝绿色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公告日期:2021-08-03
关于对大连天宝绿色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大连天宝绿色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你公司作为公司债券发行人,截至目前仍未披露2020年年度报告。你公司未按规定时间及时披露年报的行为,违反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0号)第四条、第五十条和第五十一条的规定。依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现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大连证监局                       2021年7月30号

 
返回页顶

【返回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