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天宝绿色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大连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大连天宝绿色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4月28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大连监管局 (以下简称“大连证监局”)《关于对大连天宝绿色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监管措施的决定》([2020] 2号),现将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大连天宝绿色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我局在监管工作中通过查阅公开的司法判决信息,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未及时披露重大诉讼事项
经查阅司法判决公开信息,根据(2019)粤民辖终480号、(2019)京民辖终213号等裁判文书显示,你公司有诉讼事项且诉讼标的累计金额已达到信息披露标准,公司未及时对上述事项进行信息披露。
二、未及时披露担保事项
根据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 )闽02民初469号民事裁定书显示,公司实际控制人黄作庆与郑开仪于2017年12月25日签订借款合同,借款人民币6000万元,公司作为借款合同的担保人,对该借款合同下全部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公司未及时对上述事项进行信息披露且该笔担保未履行公司内部审议程序。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条、《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15] 120号)第一条等有关规定。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
你公司需立即梳理近五年公司司法诉讼、对外担保、各类债务及逾期等情况,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你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加强对证券法律、
法规的学习,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并有效执行,保证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你公司应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整改报告应当包括落实整改的措施、预计完成时间、责令整改人等内容,我局将组织检查验收。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公司高度重视上述决定书中提到的问题,将根据大连证监局的要求进行整改,
并在规定时间内向大连证监局报送书面整改报告。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将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强化规范运作意识,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加强信息披露管理,切实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
特此公告。
大连天宝绿色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