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大连承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华家街道敬业路17号,大连天宝绿色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
黄作庆,大连天宝绿色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实际控制人。
经查明,大连承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和黄作庆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大连承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承运投资”)持有大连天宝绿色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天宝食品”)股份14,435.736万股,占天宝食品总股本18.83%,于2018年8月16日被河南省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司法冻结,2018年10月9日被解除冻结。黄作庆持有天宝食品股份12,545.9147万股,占天宝食品总股本16.37%,于2018年8月16日被河南省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冻结;持有天宝食品股份14,045.9147万股,占天宝食品总股
本18.33%,分别于2018年9月10日、10月11日被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轮候冻结。
针对天宝食品相关股份被司法冻结事项,承运投资、黄作庆未及时履行报告义务与信息披露义务。
承运投资和黄作庆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4月修订)》第1.4条、第2.3条和本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4.1.6条的规定。
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4月修订)》第17.2条和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7.2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大连承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二、对黄作庆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对于大连承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和黄作庆的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深圳证券交易所2019年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