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大连天宝绿色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及《大连天宝绿色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我们作为大连天宝绿色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和审慎、负责的态度,对公司相关材料进行认真审核,并听取公司管理层的说明后,对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的相关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补选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经查阅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个人履历等资料,独立董事候选人孙安民符合《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所规定的条件,具有独立性和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提名程序合法、有效。本次提名的独立董事候选人不存在《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况,也未曾受到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任何处罚和惩戒,亦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我们同意提名孙安民作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
经查阅赵崴先生、张喆旻先生的个人履历,上述人员不存在《公司法》第147 条规定之情形以及其他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之情形,不存在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况, 未曾受到过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任何处罚和惩戒;我们同时了解了上述人员的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和身体状况,确认其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和履职能力,具备
与职权要求相适应的任职条件和职业素质。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聘任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我们同意聘任赵崴先生、张喆旻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
(以下无正文)
(此页为大连天宝绿色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
刘晓光 陈国辉 张先治
二〇一九年三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