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简称:天宝食品 证券代码:002220 公告编号:2019-022
大连天宝绿色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大连天宝绿色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19年3月4日下午15:30在大连市金州新区拥政街道三里村624号工厂会议室召开,会议采取现场及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召开本次会议的通知已于2019年2月28日以电话方式通知各位董事。本次会议由董事长黄作庆先生主持,会议应出席董事7名,实际出席会议董事7名,达到法定人数。公司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会议由董事长黄作庆先生召集和主持,与会董事经过充分审议,形成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关于补选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鉴于独立董事张先治先生已提出辞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经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对候选人进行资格审核,董事会同意提名孙安民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任期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六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资料将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尚待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其任职资格和独立性进行审核无异议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就上述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具体内容详见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独立董事候选人的简历详见附件。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二、审议通过《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议案》。
1、根据公司总经理提名,聘任赵崴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2、根据公司总经理提名,聘任张喆旻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上述人员任期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日止。独立董事就上述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具体内容详见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高级管理人员的简历详见附件。
三、审议通过《关于召开公司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公司董事会提议于2019年3月20日在大连天宝绿色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工厂会议室召开公司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关于召开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相关内容详见信息披露指定媒体《证券时报》及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次会议的召开与表决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和《大连天宝绿色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真实有效。
特此公告。
大连天宝绿色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19年3月4日
附件:
相关人员简历孙安民,男,56岁,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中共党员,本科学历。1985年-1995年任大连市财政局主任科员;1995年至1998年任大连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处长;1998年至2001年任大连市人民政府稽查特派员办事处特派员助理;2001年至2002年任大连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处长;2002年至2005年任大连美罗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2005年至今任美罗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员。孙安民先生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未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未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最近三年内未受到证监会行政处罚;最近三年内未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未持有公司股票。赵 崴,男,49岁,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科学历,工程师。2012年至今先后任公司质量管理部经理、办公室主任。赵崴先生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未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未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内未受到证监会行政处罚;最近三年内未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未持有公司股票。张喆旻,男,40岁,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研究生学历。2013年至今先后任公司业务部经理、信息部经理。张喆旻先生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未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未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内未受到证监会行
政处罚;最近三年内未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未持有公司股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