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天宝绿色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民事裁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大连天宝绿色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天宝食品”)董事会于近日收到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大连市中院”)送达的《民事裁定书》[(2018)辽02财保38号、(2018)辽02财保40号],现将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事项基本情况
(一)《民事裁定书》[(2018)辽02财保38号]基本情况1、各方当事人申请人:国家开发银行大连市分行被申请人一:大连天宝绿色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被申请人二:黄作庆被申请人三:牛军2、申请基本情况申请人国家开发银行大连市分行(以下简称“国开行”)与被申请人天宝食品、黄作庆、牛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国开行于2018年8月30日向大连市中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天宝食品、黄作庆、牛军13449.12万元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担保人国开行向大连市中院提交担保函,并愿承担申请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范围内的相应连带赔偿责任。
3、申请裁定情况大连市中院经审查认为,国开行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天宝食品、黄作庆、牛军13449.12万元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国开行负担。
(二)《民事裁定书》[(2018)辽02财保40号]基本情况1、各方当事人申请人:国家开发银行大连市分行被申请人一:大连天宝绿色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被申请人二:黄作庆被申请人三:牛军2、申请基本情况申请人国开行与被申请人天宝食品、黄作庆、牛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国开行于2018年8月30日向大连市中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天宝食品、黄作庆、牛军22507万元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担保人国开行向大连市中院提交担保函,并愿承担申请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范围内的相应连带赔偿责任。
3、申请裁定情况大连市中院经审查认为,国开行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天宝食品、黄作庆、牛军22507万元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国开行负担。
二、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上述申请财产保全的民事裁定书所涉及的诉讼是公司与国开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国开行向大连市中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司偿还相应借款本金、利息、罚息等诉讼要求,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8年12月26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关于重大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
2018-081)。
除上述已披露诉讼外,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三、判决或裁决情况
公司与国家开发银行大连市分行的相关诉讼尚未开庭审理。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1、已知本次诉讼导致公司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鉴于被冻结银行账户实际冻结金额较小,尚未对公司的日常经营活动造成重大不利影响。公司已于2018年12月26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上披露了《关于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83)。
2、因相关诉讼事项尚未开庭审理,暂时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诉讼事项的进展,并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有关公司的信息均以上述指定媒体刊登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民事裁定书》[(2018)辽02财保38号]
2、《民事裁定书》[(2018)辽02财保40号]
特此公告。
大连天宝绿色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19年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