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板关注函【2018】第 338 号
大连天宝绿色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8月2日,我部向你公司发出《关于对大连天宝绿色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中小板关注函【2018】第 275 号),要求你公司就安投融(北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称你公司未按时归还本金、利息及违约金等事项做出书面说明并对外披露,同时要求会计师、律师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9月22日,你公司披露《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的回复公告》,对上述事项进行了说明,同时称由于会计师、律师需要对上述事项进行更深入的核查、取证,暂时无法发表明确的核查意见。
我部对此表示关注。请你公司请就以下事项作出书面说明:
1、请说明会计师、律师开展核查工作的具体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已聘任会计师及律师的名称、核查计划,已取得与尚未取得证据的具体情况,无法发表明确意见的主要原因及下一步工作计划等。
2、请说明公司对会计师、律师核查工作的配合情况,以及公司与会计师、律师就核查结论是否存在重大分歧。
3、你公司认为应当说明的其他事项。
请你公司于2018年10月12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报大连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并督促会计师、律师
尽快就上述事项发表明确意见。同时,提醒你公司:上市公司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本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规定,诚实守信,规范运作,认真和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函告
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2018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