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予通报批评的决定
当事人:
大连承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华家街道敬业路17号,大连天宝绿色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
黄作庆,大连天宝绿色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
经查明,大连承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和黄作庆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18年3月23日,大连承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承运投资”)及黄作庆分别持有的大连天宝绿色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18.83%和18.33%的股份被司法冻结。承运投资与黄作庆未及时履行报告与披露义务,直至公司董事会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发行人业务专区系统查阅到上述事项,并至4月28日才予以披露。
承运投资和黄作庆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
(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3条,《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第1.4条、第2.3条和《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4.1.6条的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7.2条和《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第17.2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大连承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二、对黄作庆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对于大连承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和黄作庆的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深圳证券交易所2018年9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