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天宝绿色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大连天宝绿色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及《大连天宝绿色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我们作为大连天宝绿色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和审慎、负责的态度,对公司相关材料进行认真审核,并听取公司管理层的说明后,对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拟参与投资并购产业基金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本次参与投资并购产业基金符合公司的战略发展目标,有助于加快公司产业升级和发展步伐,有利于实现专业投资机构资源、公司产业资源和金融资本的良性互动,便于整合优质资源,充分利用资本市场,为公司持续、健康、快速发展提供保障。 本次公司参与投资并购产业基金事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其决策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况,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基于上述情况,我们同意公司本次参与投资并购产业基金事项。(以下无正文)(此页为大连天宝绿色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 刘晓光 陈国辉 张先治 2018 年 7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