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深圳市大为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审阅了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文件,基于独立判断,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2023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独立意见
公司拟实施2023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经核查《2023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内容,我们认为: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的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行权及解除限售安排、首次授予权益的股份支付费用及摊销情况的修订,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审议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修订《2023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并同意将《关于<2023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2023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设定考核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次,分别为公司业绩考核、个人绩效考核。公司业绩指标为营业收入增长率(即以2022年营业收入(剔除四川欧乐智能技术有限公司2022年营业收入的影响)为基数,2023年-2025年营业收入增长率分别为不低于20.00%、30.00%、60.00%)。公司结合宏观经济环境、行业发展状况以及公司未来发展规划等相关因素,经过合理预测并兼顾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作用,设定了具有一定科学合理性的业绩考核目标,有利于促使激励对象为实现业绩考核指标而努力拼搏、充分调动激励对象的工作热情和积极性,促使公司战略目标的实现。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公司对个人还设置了严密的绩
效考核体系,能够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做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考核年度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行权/解除限售条件。
综上,我们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本页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深圳市大为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署:
冼俊辉 姚海波 钟成有
2023年7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