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城建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1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一、重要提示 本次会议召开期间无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情况。二、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2012年8月30日8时30分 2、召开地点:安徽省合肥市长江中路319号仁和大厦24楼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会议 4、召 集 人:公司董事会 5、主 持 人:董事长王晓毅先生 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三、会议的出席情况 出 席 本 次 大 会 的 股 东 ( 含 委 托 代 理 人 ) 13 人 , 代 表 本 公 司 股 份 数 共189,974,660股,占本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9.35%,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的鲍金桥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四、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审议了以下议案,并形成如下决议: 1、《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189,974,660 股同意,同意票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 股反对,反对票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 股弃权,弃权票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鲍金桥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合肥城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和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提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有关决议合法有效。六、备查文件 1、合肥城建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合肥城建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二年八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