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城建(002208)_公司公告_合肥城建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2012年半年度报告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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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2-08-14
 合肥城建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2012年半年度报告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作为合肥城建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赋予的职责,基于独立判断立场,现对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及2012年半年度报告相关事项发表如下意见: 一、对报告期内发生或以前期间发生但延续到报告期的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等规定和要求,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报告期内发生或以前期间发生但延续到报告期的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进行了认真的了解和查验,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如下: 1、报告期内,公司控股股东——合肥市国有资产控股有限公司没有发生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也不存在以前期间发生但延续到报告期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2、截止报告期末,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控股80%)——合肥城建巢湖置业有限公司提供资金1,140万元。公司其他关联方没有发生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也不存在以前期间发生但延续到报告期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二、报告期内发生或以前期间发生但延续到报告期的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第16条、《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上市公司章程指引》(证监公司字[2006]38号)等规定和要求,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报告期内发生或以前期间发生但延续到报告期的公司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的了解和查验,相关说明及独立意见如下: 1、报告期内,公司能严格遵循《公司法》、《公司章程》和《重大决策程序规则》的有关规定,严格履行对外担保的审议程序,建立了对外担保的风险管理制度,严格控制对外担保风险。截止2012年6月30日,公司没有为控股股东及其控股子公司、附属企业和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 2、公司按照房地产行业惯例为商品房承购人按揭贷款提供阶段性信用担保,根据行业惯例此项担保是必须的,公司历年没有发生由于担保连带责任而发生损失的情形,因此该项担保对公司的财务状况无重大影响。我们认为公司为商品房承购人按揭贷款提供阶段性信用担保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及《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 56号)的有关规定。 三、《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公司在保持自身持续稳健发展的同时高度重视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在综合考虑企业经营发展实际及规划、目前及未来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等因素下,制定了连续、稳定、科学的回报机制与规划,保证了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我们同意对公司章程有关利润分配的条款进行修订。  合肥城建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独立董事:赵惠芳、潘立生、孔令刚、於恒强  二〇一二年八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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