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城建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公司调整独立董事津贴的独立意见 作为合肥城建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公司章程》、《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法人治理规则赋予的职责,基于独立判断立场,我们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的《关于调整独立董事津贴的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审议的《关于调整公司独立董事津贴的议案》是根据《公司章程》,结合市场薪酬水平并参考其他相同类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薪酬标准,符合公司实际情况,相关决策程序合法有效。我们对该议案予以认可,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 2011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合肥城建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独立董事:赵惠芳、潘立生、孔令刚、於恒强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六日(此页无正文,为独立董事对公司调整独立董事津贴的独立意见签字页)赵惠芳 潘立生 孔令刚於恒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