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城建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1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一、重要提示 本次会议召开期间无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情况。二、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2012年2月20日8时30分 2、召开地点:安徽省合肥市长江中路319号仁和大厦24楼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会议 4、召 集 人:公司董事会 5、主 持 人:第四届董事会董事长王晓毅先生 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三、会议的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大会的股东(含委托代理人)18人,代表本公司股份数共190,136,678股,占本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9.40%,公司第四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第五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的束晓俊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四、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审议了以下议案,并形成如下决议: 1、以累计投票制的方式审议并通过《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非独立董事的议案》,选举王晓毅先生、张金生先生、徐鸿先生、俞能宏先生、田峰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1.1董事候选人王晓毅先生 表决结果为:同意190,136,678个表决权; 1.2董事候选人张金生先生 表决结果为:同意190,136,678个表决权; 1.3董事候选人徐鸿先生 表决结果为:同意190,136,678个表决权; 1.4董事候选人俞能宏先生 表决结果为:同意190,136,678个表决权; 1.5董事候选人田峰先生 表决结果为:同意190,136,678个表决权。 2、以累计投票制的方式审议并通过《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选举赵惠芳女士、潘立生先生、孔令刚先生、於恒强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在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前,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无异议),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2.1董事候选人赵惠芳女士 表决结果为:同意190,136,678个表决权; 2.2董事候选人潘立生先生 表决结果为:同意190,136,678个表决权; 2.3董事候选人孔令刚先生 表决结果为:同意190,136,678个表决权; 2.4董事候选人於恒强先生 表决结果为:同意190,136,678个表决权。 以上董事简历登载于2012年2月3日出版的《证券时报》上,并同日登载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第五届董事会成员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不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第五届董事会任期自本次股东大会选举通过之日起三年。 3、以累计投票制的方式审议并通过《关于监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选举郑培飞先生、蔡子平先生为公司第五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3.1监事候选人郑培飞先生 表决结果为:同意190,136,678个表决权; 3.2监事候选人蔡子平先生 表决结果为:同意190,136,678个表决权。 以上监事简历登载于2012年2月3日出版的《证券时报》上,并同日登载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第五届监事会成员中,最近二年内曾担任过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监事人数不超过公司监事总数的二分之一;单一股东提名的监事不超过公司监事总数的二分之一。第五届监事会任期自本次股东大会选举通过之日起三年。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束晓俊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合肥城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和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提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有关决议合法有效。六、备查文件 1、合肥城建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合肥城建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