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城建(002208)_公司公告_合肥城建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制度(2011年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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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城建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制度(2011年9月)
公告日期:2011-09-30
合肥城建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明确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的责任,保证审计质量,促进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特别规定》、《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指引》、《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内部审计是对公司及所属各部门、各分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统称所属单位)内部控制的健全、有效,会计及相关信息的真实、合法,资产的安全、完整,经营的合规性以及经营绩效等进行的检查、监督和评价,是在公司及所属单位自我监督的基础上实施的再监督。 内部审计目的是为了建立高效率的内部审计监督机制,保证政策和制度得到有效的贯彻和执行;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降低成本消耗;提高工作效率,保证工作质量;及时堵塞漏洞,防止舞弊;促进公司及投资企业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实现组织目标。 第三条 内部审计应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保证其工作合法、合理、有效,完善公司内部约束机制,加强内部管理,提高经济效益。 第四条 本制度是公司内部审计工作的基本管理制度,是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开展工作的基本依据。内部审计机构应根据本制度以及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制度和准则的规定和要求制定和完善各项业务规范,对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实行规范化管理。 第二章 机构和人员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且至少应有一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的常设办事机构是内控审计部,内控审计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在审计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下独立开展审计工作,对公司财务管理、内控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七条 内控审计部应配备专职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且专职人员应不少于三人,并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有相关的专业知识和技能,能够胜任内部审计工作的专业人员。 第八条 内控审计部负责人必须专职,由审计委员会提名、董事会任免。 第九条 内控审计部应积极创造条件,为内部审计人员提供各种培训机会,不断提高内部审计人员的专业水平。 第十条 内部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应当忠于职守,坚持原则, 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人员与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受国家法律和公司规章制度保护,公司及所属单位应当配合内控审计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拒绝、 阻碍审计人员开展工作,更不能打击、报复、陷害审计人员。  第三章 职责和权限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内控审计部工作时,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审议内控审计部提交的工作计划和报告等; (三)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 (四)协调内控审计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五)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它事宜。 第十四条 内控审计部工作的主要职责是: (一)对公司及所属单位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及所属单位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五)对公司及所属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离任时实施离任审计,对其任职期间的经济责任考核指标完成情况、经营绩效以及相关责任进行评价; (六)对公司及所属单位进行年度审计,评价其经营业绩; (七)对公司及所属单位中发现的重大违反财务管理制度或国家财经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专项审计; (八)协助外部监管机构对公司进行的检查,协助外部审计单位对公司的审计; (九)董事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五条 内控审计部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前两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下一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并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两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内控审计部应当将审计重要的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及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作为年度工作计划的必备内容。 第十六条 内控审计部应当以业务环节为基础开展审计工作,并根据实际情况,对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容控制设计的合理性和实施的有效性进行评价。 第十七条 内部审计应当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包括但不限于:销售及收款、采购及付款、存货管理、固定资产管理、资金管理、投资与融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 第十八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应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按照有关规定编制与复核审计工作底稿,并在审计项目完成后,及时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分类整理并归档。 第十九条 内控审计部应当建立工作底稿保密制度,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相应的档案管理制度。 第二十条 内部审计人员的权限: (一)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有权要求被审计单位报送或提供有关计划、预算、决算、财务会计资料以及其他相关资料; (二)有权审查被审计单位的会计凭证、账簿、报表、合同以及其他有关生产经营活动的资料,有权监督盘点资金、有价证券、重要票据以及实物资产等; (三)有权检查被审计单位的有关计算机系统、电子数据等资料; (四)有权就相关法律、法规、内部管理制度以及业务规范的执行情况对被审计单位的经济、业务活动进行测试; (五)在对与审计有关的事项进行调查时,有权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配合调查和提供证明材料; (六)对可能被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的会计资料及相关资料,经审计委员会批准,有权予以暂时封存; (七)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行为、严重损失浪费行为,有权做出临时制止决定; (八)有权就审计事项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和改进经营管理、健全内部管理的建议; (九)对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单位和人员,给予通报批评或者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 (十)对公司及所属单位严格遵守财经法规、经济效益显著、贡献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向公司提出表扬和奖励的建议; (十一)有权列席公司重要经营、管理会议; (十二)董事会授予的履行审计职责所需的其他权限。 第二十一条 内部审计人员按照权限履行职责的行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予以配合。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二十二条 内部审计人员开展审计工作应当遵循规定的工作程序,并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经营方针、计划、预算以及其他有关标准为依据对审计事项实施检查、监督和评价。 第二十三条 内控审计部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前两个月内制定次一年度的内部审计工作计划,报审计委员会批准后执行。 年度审计计划应包括审计项目、审计目标、时间与人员安排等内容。内控审计部在制定年度审计计划时应根据公司及所属单位的实际情况以及董事会相关决定,评估当年的审计重点,以确定当年的重点审计项目。 第二十四条 内控审计部在实施审计前应组成审计组。审计组应由两名以上的内部审计人员组成,其中一名为项目负责人。 第二十五条 审计组在实施审计前应制定审计项目实施方案。 第二十六条 审计项目的实施可采用就地审计和报送审计两种方式。审计项目采用就地审计方式的,内控审计部应提前下达《审计通知书》。 第二十七条 审计组实施审计,应当遵守有关内部审计准则和规定等业务规范,对审计的过程应以审计工作底稿的形式加以记录。 第二十八条 审计组在完成外勤工作后,应及时编写审计沟通稿,审计沟通稿应有明确的结论,对内部控制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要有原因分析,并取得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的书面说明。 第二十九条 审计沟通稿完成后,审计组应就其内容与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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