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城建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为进一步完善法人治理结构,促进规范运作,根据2020年3月1日发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合肥城建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改。
公司于2022年1月4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和第七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同意对《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具体如下:
修订前 | 修订后 |
第二十八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交易;公司股票被终止上市后,公司股票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继续交易。 |
第二十八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交易;公司股票被终止上市后,公司股票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继续交易。
第八十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 第八十条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作为征集人,自行或委托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公开请求公司股东委托其代为出席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提案权、 |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 表决权等股东权利。 依照前款规定公开征集股东权利的,征集人应当披露征集文件,公司应当予以配合。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权利。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行为设置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公开征集股东权利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导致公 司或者其股东遭受损失的,应当依法承 担赔偿责任。 |
第八十四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董事、监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为: (一)每届董事候选人由上一届董事会提名。合并持有公司股份总额3%以上的股东有权联合提名董事候选人。 (二)每届监事候选人由上一届监事会提名。合并持有公司股份总额3%以上的股东有权联合提名监事候选人。由职工代表出任监事的,其候选人由公司职工民主推荐产生。 (三)董事会在提名董事、监事会在提名监事时,应尽可能征求股东的意见。 | 第八十四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董事、监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为: (一)每届董事候选人由上一届董事会提名。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股份总额3%以上的股东有权提名非独立董事董事候选人;监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股份总额1%以上的股东有权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 (二)每届监事候选人由上一届监事会提名。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股份总额3%以上的股东有权提名监事候选人。由职工代表出任监事的,其候选人由公司职工民主推荐产生。 (三)董事会在提名董事、监事会在提名监事时,应尽可能征求股东的意见。 |
除上述内容修订外,其他条款内容不变,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全文详见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关于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
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长或相关授权人负责办理相关工商备案手续。
特此公告。
合肥城建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二〇二二年一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