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城建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申请终止审查通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合肥城建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09年11月18日向中国证监会申报了《合肥城建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重大资产重组核准申请》,并于2009年12月15日取得中国证监会第091825号《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 由于原审计报告、评估报告已过有效期,交易的价格基础已发生重大变化;同时,股东大会决议亦逾有效期,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重大资产重组方案相关决议已自动失效,公司与中国房地产开发合肥有限公司原签订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补充协议》也自动解除。2011年4月6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拟向中国证监会申请撤回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重大资产重组申报材料的议案》,并向中国证监会申请撤回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重大资产重组申请文件。 2011年4月28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2011)55号《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申请终止审查通知书》。中国证监会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证监会令[2009]第66号)第二十条的有关规定,决定终止对该行政许可申请的审查。 特此公告。 合肥城建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