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城建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以自有资产抵押向银行申请贷款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一、申请银行贷款及提供抵押情况概述
2020年9月28日,合肥城建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五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以自有资产抵押向银行申请贷款的议案》。现就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为满足公司项目建设的需要,公司拟以合肥市包河区S1903号地块土地使用权抵押给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向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合计申请金额不超过人民币120,000万元的贷款。由于本次资产抵押金额超过公司前一年末净资产的20%,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本次抵押的资产情况
资产名称 | 权证号 | 土地面积 | 土地坐落 | 抵押物价值 |
土地使用权 | 皖(2020)合肥市不动产权第1109649号 | 62605.07㎡ | 合肥市包河区上海路东大圩路北 | 181022.3555 万元 |
截止2020年6月30日,本次抵押资产的账面价值总计为181,022.3555万元(未经审计),抵押物价值总计为181,022.3555万元,占公司前一年末净资产的72.90%。
三、对公司经营的影响
本次公司以自有资产抵押向银行申请贷款主要用于公司项目的建设,有利于促进公司项目的建设与交付,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整体利益、不会损害公司、股
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四、独立董事的意见
本次公司以自有资产抵押向银行申请贷款事项系为了满足公司项目建设的需要,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的利益行为。董事会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五、备查文件
1、第六届董事会第五十八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五十八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合肥城建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