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城建(002208)_公司公告_合肥城建:关于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展期的公告

时间:2013年6月13日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包河大道236号法定代表人:顾凌波经营范围:项目投资及咨询服务,项目管理,房屋租赁服务。基本财务状况:截至2020年6月30日,国招投资总资产978,489,020.82元,总负债781,639,204.29元,净资产196,849,816.53元。2020年1-6月实现营业收入1,598,563.05元,利润总额4,396,930.26元,净利润4,396,930.26元。

合肥城建:关于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展期的公告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9-25

合肥城建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展期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一、财务资助展期事项概述

合肥城建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合肥城建巢湖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巢湖置业”)为巢湖琥珀新天地项目的建设和运营主体。公司于2018年9月25日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议案》,同意巢湖置业向持有其20%股权的股东安徽省国招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招投资”)提供总额9,030万元的财务资助,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18年9月26日刊载于巨潮资讯网的《关于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公告》(公告编号:

2018031)。2019年9月30日公司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四十六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展期的议案》,同意巢湖置业为国招投资提供的财务资助展期12个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19年10月9日刊载于巨潮资讯网的《关于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展期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88)。2020年7月30日公司披露了《关于控股子公司收到归还财务资助款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46),国招投资已偿还财务资助款项5,040万元,剩余待偿还财务资助款项3,990万元。2020年9月21日公司披露了《关于控股子公司收到归还财务资助款项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0067),国招投资已偿还财务资助款项3,100万元,剩余待偿还财务资助款项890万元。鉴于国招投资生产经营及资金周转的需要,巢湖置业拟对国招投资剩余待偿还的财务资助890万元进行展期,展期期限12个月,展期期间仍按年利率4.35%收取资金占用费。 公司于2020年9月24日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五十七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

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展期的议案》,同意巢湖置业为国招投资提供的财务资助展期12个月。根据据深交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办法》,本次财务资助展期事项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财务资助对象的基本情况

单位名称:安徽省国招投资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000070925412F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注册资本:10000万元人民币成立日期:2013年6月13日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包河大道236号法定代表人:顾凌波经营范围:项目投资及咨询服务,项目管理,房屋租赁服务。基本财务状况:截至2020年6月30日,国招投资总资产978,489,020.82元,总负债781,639,204.29元,净资产196,849,816.53元。2020年1-6月实现营业收入1,598,563.05元,利润总额4,396,930.26元,净利润4,396,930.26元。

三、、交易的主要内容

巢湖置业对国招投资提供的财务资助890万元进行展期,展期期限12个月,展期期间的年利率为4.35%。

四、风险防控措施

国招投资以其持有的巢湖置业20%股权及未来分红收益作为担保。

五、公司累计对外提供财务资助金额

截至本公告日,合肥城建及其全资、控股子公司对外累计提供的财务资助金额为890万元。合肥城建对外财务资助不存在逾期情况。

六、董事会意见

合肥城建控股子公司本次对国招投资财务资助展期,有利于合作事项顺利推进,展期期间仍按年利率4.35%收取资金占用费,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财务资助展期采取了必要的风险控制措施,本次财务资助展期风险可控。

合肥城建承诺:在此项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后的十二个月内,除已经收回对外财务资助外,不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将募集资金投向变更为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将超募资金永久性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

七、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控股子公司巢湖置业向其参股股东国招投资提供金额890万元的财务资助展期系满足国招投资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对公司及巢湖置业生产经营活动不会产生不利影响。公司已就本次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展期事项履行了相关的审批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财务资助展期采取了必要的风险控制措施,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控股子公司巢湖置业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展期。

八、备查文件

1、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五十七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4、财务资助展期协议;

5、担保函。

特此公告。

合肥城建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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