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合肥城建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合肥城建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合肥城建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合肥城建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第六届董事会第五十五次会议相关议案进行事前核查,并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1、《关于公司关联方为控股子公司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公司事前向我们提交了相关资料,我们进行了事前审查,我们认为:本次公司关联方为控股子公司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系为了保障控股子公司项目的正常建设与交付。本次关联交易遵循了公平、公开的原则,交易定价公允、合理,符合公司的根本利益,未发现有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认可此次公司关联方为控股子公司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暨关联交易,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合肥城建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独立董事:周亚娜、徐淑萍、孔令刚、於恒强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