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合肥城建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合肥城建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合肥城建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合肥城建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审阅了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四十五次会议相关议案,现发表如下意见:
1、我们审阅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的修订符合《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我们同意本次修订章程部分条款事项。
2、我们审阅了《关于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议案》,我们认为,本次对参股公司庐江和禄提供的财务资助主要用于合作项目的开发建设及运营费用,有利于加快项目的开发进程,使项目顺利完工并销售,庐江和禄的其它股东也约定按出资比例以同等条件提供财务资助。合肥城建本次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事项均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和公司的有关规定履行了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未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董事会审议该事项时,决策程序合法、有效。因此,我们同意本次对外财务资助事项。
合肥城建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独立董事:周亚娜、徐淑萍、孔令刚、於恒强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