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 关于合肥城建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召开2008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承义证字[2009]第24 号 致:合肥城建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安徽承 义律师事务所接受合肥城建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肥城 建”)的委托,指派鲍金桥律师(以下简称“本律师”)就合肥城建召 开2008 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和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合肥城建第四届董事会召集。会议通 知已提前二十日刊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和深圳证券 交易所网站上,本次股东大会已按公告的要求如期召开。本次股东大 会的召集人资格和召集、召开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合肥城建股东和授权代表共19 名, 持有合肥城建110,238,430 股,均为截止至2009 年5 月8 日下午交 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 合肥城建股东。合肥城建董事、监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律师也 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2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提案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为《公司2008 年度董事会工作 报告》、《公司2008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公司2008 年度财务决算 报告》、《公司2008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公司2008 年年度报告及其 摘要》、《关于续聘2009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和《关于修改<公司章 程>部分条款的议案》。上述提案分别由合肥城建第四届董事会和第四 届监事会提出,并进行了公告。本次股东大会没有临时提案。本次股 东大会的提案人资格及提案提出的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 程规定的表决程序,采取书面记名方式就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提 案进行了逐项投票表决,由两名股东代表、一名监事和本律师对表决 票进行了清点和统计,并当场宣布了表决结果,出席会议的股东和股 东代表没有提出异议。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获有效表决权通过。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与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的 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律师认为:合肥城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和 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提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 过的有关决议合法有效。3 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鲍金桥 二○○九年五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