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城建(002208)_公司公告_合肥城建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修订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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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城建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修订案)
公告日期:2009-04-02
合肥城建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修订案) ( 二○ ○ 八年十二月十八日经200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合肥城建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修订案 2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三章 股 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东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六节 股东大会和表决和决议 第五章 董事会 第一节 董事 第二节 董事会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七章 监事会 第一节 监事 第二节 监事会 第三节 监事会决议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第二节 内部审计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 第一节 通知 第二节 公告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第十二章 附则合肥城建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修订案 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合肥城建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 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经安徽省人民政府皖府股字[1998]第39 号《安徽省股份有限公司批准证书》批 准,于1999 年9 月7 日在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营业执照号码为 340100000080325。 第三条 公司于2008 年1 月8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08]40 号文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2670 万股。公司社会公众股于2008 年 1 月28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合肥城建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英文名称:HEFEI URBAN CONSTRUCTION DEVELOPMENT CO., 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安徽省合肥市长江路319 号仁和大厦(邮政编码:230061)。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6005 万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 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 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 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 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总经 济师、总会计师和总工程师。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建立和健全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管理体制和经营机制, 依靠科技进步和管理创新,维护全体股东的利益,实现公司经济和社会效益最大化。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经营范围是:房地产开发及商品房销售、租赁、售后服 务;城市基础设施及公用设施项目开发和经营;建材产品的开发、生产、销售;工业、 民用建筑技术咨询;室内装饰(以上项目需要许可证的一律凭证经营)。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 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 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集中托 管。 第十八条 公司系以合肥市国有资产控股有限公司作为主发起人,联合合肥恒盛房合肥城建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修订案 4 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合肥永盛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合肥恒泰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合肥润海洁具有限责任公司和合肥经纬装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等五家法人单位,采取发 起设立方式,于1999 年9 月7 日在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成立。设立时注册资本为 8000 万股,全部由发起人认缴,发起人的出资经验证全部到位。 第十九条 公司的股份总数为16005 万股,均为普通股。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 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 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以 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 定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的。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 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 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 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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