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城建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为全资子公司——合肥城建蚌埠置业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的要求,作为合肥城建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的独立董事,就本公司对全资子公司——合肥城建蚌埠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蚌埠公司”)提供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的了解和查验,相关说明及独立意见如下: 本公司为蚌埠公司拟在徽商银行蚌埠胜利路支行的人民币8,000万元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是为解决蚌埠公司流动资金周转压力,加快“琥珀花园”住宅小区项目开发建设,该担保符合正常生产经营的需要,也符合本公司《重大决策程序规则》(2008年三月修订案)中对外担保的有关规定。 本次担保对象的主体资格、资信状况及对外担保的审批程序均符合中国证监会证监发[2003]56 号文《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文《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公司章程》及本公司对外担保的相关规定,本次担保业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审议同意,同时经全体独立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审议同意,该议案需提交公司200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我们认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的为蚌埠公司担保事项是合理的,符合相关规定的要求。 独立董事:韦伟、周学民、李健 二○○八年十月二十八日 (此页无正文,为合肥城建发展股份独立董事关于为全资子公司——合肥城建蚌埠置业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韦伟 周学民 李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