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城建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涉及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我公司于2008年4月17日收到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合行初字第8号《参加诉讼通知书》,该院受理的费军生等人诉被告合肥市规划局规划管理行政许可案,法院认为我公司与本案的处理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通知我公司作为本案的第三人参加诉讼。费军生等人诉被告合肥市规划局规划管理行政许可案提出的诉讼请求为:要求撤销合肥市规划局合规审(2007)297号“世纪阳光花园兰阳苑规划变更方案”和合肥市规划局颁发的G-04#楼和G-10地下车库《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世纪阳光花园兰阳苑是我公司上市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之一,该项目拟使用募集资金16213万元。项目原规划方案于2004年经合肥市规划局审批通过,后因原兰阳苑用地范围内的沿马鞍山路约44.05亩用地由合肥市政府收回,用于建设安徽省政务中心,造成原规划方案无法实施,故需进行规划调整。2007年3月,合肥市规划局按照法定的审批程序对兰阳苑项目规划调整进行审批,并进行了报纸公示和现场公示。2007年7月25日,合肥市规划局批准了兰阳苑调整规划。 截止目前,合肥市规划局已向我公司颁发了G-04#楼、G-10地下车库、G-06#楼、G-07#楼、G-08#楼、G-09#楼《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另G-01#楼、G-02#楼、G-03#楼、G-05#楼《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尚在办理过程中。目前,上述已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项目已开工建设。 公司认为,费军生等诉被告合肥市规划局规划管理行政许可案件的审理结果可能对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之一世纪阳光花园兰阳苑的开发进度产生不利的影响,公司将积极应诉并根据诉讼进行的具体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合肥城建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二○○八年四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