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城建(002208)_公司公告_合肥城建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修订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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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城建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修订案)
公告日期:2008-03-26
合肥城建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修订案) 为规范合肥城建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和 管理,保证募集资金的安全,最大限度地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细则》(2008年2月修订)(以下简称《募集资金管理细则》)等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本办法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公开发行证券(包括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等)以及非公开发行股票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 定用途的资金。 第二条发行股票、可转换债券或其他证券的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 资手续,由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 第三条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 行签订有关募集资金使用监督的三方协议并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公告协议主要内 容。 第四条募集资金只能用于公司在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运用项目。公司 变更募集资金运用项目必须经过股东大会批准,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和其他相关法律义 务。 第五条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募集资金的详细使用计划,组织募集资金运用项目的 具体实施,做到募集资金使用的公开、透明和规范。 募集资金运用项目通过公司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公司应当采取适 当措施保证该子公司或被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本办法的各项规定。 第六条公司应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规则》、《募集资金管理细 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披露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 第七条未按规定使用募集资金或擅自变更募集资金用途而未履行法定批准程序, 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相关责任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包括但不限于民事赔偿 在内的法律责任。 第二章 募集资金存储 第八条为保证募集资金安全使用和有效监管,公司应在依法具有资质的商业银行 开立专用银行账户,用于募集资金的存放和收付。 公司可以根据募集资金运用项目运用情况开立多个专用账户,募集资金专户数量原 则上不得超过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个数,如公司因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个数过少等原因拟 增加募集资金专户数量的,应事先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书面申请并征得其同意。 第九条公司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制度。除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外,公司不得将 募集资金存储与其他银行账户(包括但不限于基本账户、其他专用账户、临时账户); 公司亦不得将生产经营资金、银行借款等其他资金存储于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公司开设 多个募集资金专用银行账户的,必须以同一募集资金运用项目的资金在同一专用账户存 储的原则进行安排。 第十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位后1个月内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 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协议至少应当 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 (二)公司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或发行募集资金 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5%的,公司及商业银行应 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 (三)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 (四)保荐机构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 (五)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的违约责任。 公司应当在全部协议签订后及时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协议主要内容。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1个月内与相关 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后公告。 第十一条 公司应积极督促存储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履行募集资金使用监管协议。 该商业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出具对账单或通知专用账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 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查询与调查专用账户资料情况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 资金专用账户。 第十二条 公司怠于履行督促义务或阻挠商业银行履行协议的,保荐机构在知悉有 关事实后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三章 募集资金运用 第十三条公司应当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金。 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 并公告。 第十四条除非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公司募集资金项目不得为持 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 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资。 第十五条公司进行募集资金项目投资时,资金支出必须严格遵守公司资金管理制 度和本办法的规定,履行审批手续。所有募集资金项目资金的支出,均首先由资金使用 部门提出资金使用计划,经该部门主管领导签字后,报财务负责人审核,并由总经理签 字后,方可予以付款;超过董事会授权范围的,应报董事会审批。 第十六条公司应采取措施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在支付募集资金 运用项目款项时应做到付款金额、付款时间、付款方式、付款对象合理、合法,并提供 相应的依据性材料供备案查询。 第十七条募集资金运用项目应按公司董事会承诺的计划进度组织实施,资金使用 部门要编制具体工作进度计划,保证各项工作能按计划进度完成,并定期向财务部和投 资管理部报送具体工作进度计划和实际完成进度情况。 第十八条对于确因不可预见的客观因素影响,导致投资项目不能按承诺的预期计 划进度完成时,必须公开披露实际情况并详细说明原因。 第十九条募集资金运用项目年度实际使用募集资金与前次披露的募集资金投资计 划当年预计使用金额差异超过30%的,公司应当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并在募集资金 年度使用情况的专项说明中披露前次募集资金年度投资计划、目前实际投资进度、调整 后预计分年度投资计划以及投资计划变更的原因等。 第二十条募集资金运用项目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公司应当对该项目的可行性、 预计收益等进行检查,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并在最后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项目的 进展情况、出现异常的原因以及调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 (一)募集资金运用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 (二)募集资金运用项目搁置时间超过一年; (三)超过前次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达到相关计划 金额的50%; (四)其他募集资金运用项目出现异常的情况。 第二十一条公司决定终止原募集资金运用项目的,应当尽快、科学地选择新的投 资项目。 第二十二条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运用项目的自筹资金的,应 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及会计师事务所专项审计、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后方可 实施,发行申请文件已披露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且预先投入金额确定 的除外。 第二十三条公司改变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在2 个交易日内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改变原因及保荐人的意见。 公司改变募投项目实施主体、重大资产购置方式等实施方式的,还应在独立董事、 监事会发表意见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二十四条公司可以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但应当符合以下条 件: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二)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三)单次补充流动资金金额不得超过募集资金净额的50%; (四)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 (五)已归还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如适用); (六)保荐人、独立董事、监事会出具明确同意的意见。 上述事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在2个交易日内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 告。 超过募集资金金额10%以上的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时,须经股东大会审议批 准,并提供网络投票表决方式。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公司应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在资金全 部归还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第二十五条公司应当防止募集资金被关联人占用或挪用,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关 联人利用募集资金运用项目获取不当利益。 第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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